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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土地经营,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在某些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最初的土地问题法律中,土地所有权曾县有绝对的性质,原则上不受国家的任何调整,土地所有者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以任何方式使用土地,而无需考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可以营建高效率的先进农场,也可营造低效率的落后农场,有权把土地出租给任何人,土地所有者在依法买卖,赠予土地和按继序转移土地时,可以无限制地分割土地,这种绝对性的土地所有权有碍土地的合理利用,资产阶段国家便不断地修订法律以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绝对性质。现在在市场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