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自由是不受他人强制的状态。自由的前提是私人领域的存在,在该领域内每个人实行私人自治,不受他人任意干涉或强制。自由的价值主要是消极的,它保障人类精神利益,是人类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自由并不意味着强制的不存在,相反,合理强制的存在可以保障自由。人在本质上无知的属性,使得自由成为一种必须品。只有在自由社会中,优秀经验才能通过竞争胜出,人类才有进步的可能。
关键词 自由 保障 价值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这一著作中试图构建以自由为原则的社会图景,但是哈耶克却不认为自由意味着事事皆好事。有了自由生活也不能全然无忧,拥有自由的人也可能面临贫穷。既然如此,我们不得不深思:自由的价值究竟是什么?
一、自由和强制
(一)自由的界定
1、自由之定义
自由的本意是不受他人强制的状态,它“指人们按照自己的决定和计划去行动的可能性”。由于自由的概念众说纷纭,而且容易和本意相混淆,本文只着眼于自由的本意。这种自由的性质是消极的。“消极自由是指外界人为的奴役、强制或压迫的不存在。这种自由为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者所主张。”
2、自由之保障
保障自由首先要划定私人领域。私人领域在法律上由私法调整。私法领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哈耶克的书中,他将个人免受强制的范围大致设定五项标准:受保护的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免于随意逮捕,自行选择工作的权利,自行选择迁徙的权利和财产权。以上包含着行动自由、物质自由,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个人完整的自由需要。精神领域对人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物质,甚至一个享有荣华富贵的奴才可能羡慕一个贫穷的自由人。侵扰他人精神领域,给别人造成困扰的情况同样应当受到制止,隐私权正是这种诉求的表达。
3、自由对应责任
不承担责任的自由将会变成任意妄为。人性有理性的一面,也有倾向于奴役他人使自己生活舒适的一面。自由社会中相信人的理性能指引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的后果而恰当地行为。在自由与责任的相对中,自由是主要目的,责任居于保障地位。给人们自由是希望个人能充分发挥自己能力,利用自己的知识与技能给社会作出贡献。
(二)强制的界定
1、强制之定义
强制是自由的对立面,受到强制者不得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强制破坏了一个人对他自己工作的自我控制,使得他不能自主安排计划,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虽然他仍然在做选择,但却迫于他人威胁不得不做出别人希望他做的选择。由此可见,强制只存在于“人和人”的关系中。“能够侵害自由的惟有他人的强制”。这样的强制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应当排除。以暴制暴是一条古老的法则,只不过在文明社会中将惩治暴力的权力交给了国家。
2、合理的强制
不存在完全没有强制的社会,只能尽可能让强制减少并且符合一般原则。合理的强制有两种。其一,国家为防止他人强制对他人设定的强制威胁。这是国家为了保护私人的自由,给他人设定的行动边界和越界惩罚。其二,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公共职能对公民的强制,如税收和服兵役。
以上两种强制之所以是合理的,因为它们符合两条原则:其一,符合一般性。国家将强制制定成法律,对所有公民一律适用,没有人享有逃避的特权。其二,可以预见。对于超出自由许可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强制结果,自由人应当可以预见到后果,理性做出选择。对于服兵役等国家为实现公共职能的强制,由于早已公布,可以成为公民计划中的一部分,不会对自由造成多大的影响。相反,哈耶克认为这是对自由的保障。
二、自由的保障性价值
(一)自由是传播社会经验的条件
1、无知是人的本质
知识的增长扩大了个人的无知。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原子化个人的出现,知识存在于个人之间、个人无知范围的现象日益凸显。人们在各自的实践中获得经验,经验的个人化使得人们无法确知他人获得的经验。我们不仅对于他人的经验无知,而且我们也不能为自己的生活制定一成不变的计划与行动。计划要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调适。文明正是在一代代人的行为调适之中进化生成的,而不是人设计、规划的产物。
2、竞争使得优秀经验脱颖而出
经验的个体化使得他们在同代人和带际人之间都存在传播的障碍。自由社会中,人们各自按照自己的选择与计划来行事,同一时代的人在共同的社会背景下各自竞争。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尝试是成功还是失败,只有当优胜者出现时,成功者的经验才被看做和当时的环境最适应的方式,他的内部关系也被看做是有效的,他的行为模式才被他人效仿。竞争的存在使得优秀的经验得以保存下来。
3、自由之行动产生自由之思想。
文明是偶然的产物,人们无法预知预见未来的机遇,只有给人们自由的行动,他们才能做出新的尝试,给社会提供新的经验。有些实践是少数人才能做的,他们提供的经验更为罕有,因此更有价值,这些少数人的才能实践的自由更应该得到保护。少数人为多数人铺路,他们往往是新的生活方式的先驱,多数人在前人的经验上向前发展。对自由的保护不应以是否符合当时人的思维习惯来判定,而是应当严格遵循私人领域自治的原则。
(二)自由是社会秩序自发生成的条件
1、自由社会实行法治
法律的稳定性给人恒久的期待,虽然偶尔会有人违法,但是却不会因此减损人们对其他人守法的预期。法治是自由社会的保障,有了法治,人们对周围的环境才有稳定的预期。在法律产生出来之前,人们服从社会习惯、道德等抽象规则,法律的制定也要符合这些规则。
2、自由社会中人们各行其事、各负其责
在法治的框架内,人们遵照社会认可的道德、习惯行事,社会秩序在每个人的行动中自发形成,不需要人为设计。虽然人们对这种秩序是无意识的,但是人在与环境的调适之中会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做出符合环境的行为,社会秩序自发地形成。 三、自由对个人的保障
(一)对个人创造力的保障
1、自由行动的结果是衡量贡献大小的标准
不自由的社会“论功行赏”,人们常常要讨好能衡量他人功绩的当权者。自由社会不按功绩而是按成果来评价一个人。功绩是一个人内在的付出,除了自己他人无法客观衡量。如果有人能够衡量他人的功绩,那么便是将自己的意志加于所有人之上,其他的人也必须按照既定的功绩标准付出自己的努力。这样的社会与自由的概念大相径庭。而自由社会之中,人们按照客观的行动结果衡量一个人的贡献,这样的标准是可见的,相对公平。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计划行事,在理性不及的区域发挥首创性,利用既有理性,创造新的理性。这样的创新是自由行动的结果。
(二)对私人空间的保障
1、自由是消极的防御
不受他人强制的自由不会产生直接的物质利益,但是这丝毫不减损自由的价值,因为人的精神净土只有自由能够保障。生活在当代的我们更注重个人的私人空间,对隐私权的要求比任何时代都强烈。如果有人侵犯住宅,我们会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自由的价值,是私人城堡的最后退守。在物质利益方面,只有守住这块自治的“私人领土”,我们才能发挥自己的首创精神获得成就。
2、宽容是自由社会的品质
自由和平等意味着对差异的承认,每个人的天赋与家庭生而不同,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社会发展必然现象。“宽容的必要,从哲学本体论角度,在于承认世界的本质是丰富的‘差别性’,而不是僵死的‘同一性’。”自由社会推行法治,法律平等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利。如果强制推行财产公平,将富人的财产剥夺分给穷人或者收归国有,人们的积极性和社会的活力将受到极大的伤害。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普遍的贫穷便说明“平均主义“的危害。为了实现真正的自由,大多数人应该容忍少数人拥有大量财富这一社会现象。从这一点来看,自由未必意味着事事顺心、时时如意,但长远来看它对我们每个人和社会都有利的。
参考文献:
[1][英] 哈耶克. 自由宪章[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30.
[2]白荣梅,祝只舟. 论自由的含义及其价值[J].前言,2005 (1): 9.
[3][英] 哈耶克. 自由宪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30.
[4][英] 哈耶克. 自由宪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203.
[5]尹华容. 论自由主义宪政与宽容——兼论中国宪政应有的宽容架构[D]. 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4.
关键词 自由 保障 价值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这一著作中试图构建以自由为原则的社会图景,但是哈耶克却不认为自由意味着事事皆好事。有了自由生活也不能全然无忧,拥有自由的人也可能面临贫穷。既然如此,我们不得不深思:自由的价值究竟是什么?
一、自由和强制
(一)自由的界定
1、自由之定义
自由的本意是不受他人强制的状态,它“指人们按照自己的决定和计划去行动的可能性”。由于自由的概念众说纷纭,而且容易和本意相混淆,本文只着眼于自由的本意。这种自由的性质是消极的。“消极自由是指外界人为的奴役、强制或压迫的不存在。这种自由为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者所主张。”
2、自由之保障
保障自由首先要划定私人领域。私人领域在法律上由私法调整。私法领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哈耶克的书中,他将个人免受强制的范围大致设定五项标准:受保护的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免于随意逮捕,自行选择工作的权利,自行选择迁徙的权利和财产权。以上包含着行动自由、物质自由,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个人完整的自由需要。精神领域对人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物质,甚至一个享有荣华富贵的奴才可能羡慕一个贫穷的自由人。侵扰他人精神领域,给别人造成困扰的情况同样应当受到制止,隐私权正是这种诉求的表达。
3、自由对应责任
不承担责任的自由将会变成任意妄为。人性有理性的一面,也有倾向于奴役他人使自己生活舒适的一面。自由社会中相信人的理性能指引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的后果而恰当地行为。在自由与责任的相对中,自由是主要目的,责任居于保障地位。给人们自由是希望个人能充分发挥自己能力,利用自己的知识与技能给社会作出贡献。
(二)强制的界定
1、强制之定义
强制是自由的对立面,受到强制者不得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强制破坏了一个人对他自己工作的自我控制,使得他不能自主安排计划,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虽然他仍然在做选择,但却迫于他人威胁不得不做出别人希望他做的选择。由此可见,强制只存在于“人和人”的关系中。“能够侵害自由的惟有他人的强制”。这样的强制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应当排除。以暴制暴是一条古老的法则,只不过在文明社会中将惩治暴力的权力交给了国家。
2、合理的强制
不存在完全没有强制的社会,只能尽可能让强制减少并且符合一般原则。合理的强制有两种。其一,国家为防止他人强制对他人设定的强制威胁。这是国家为了保护私人的自由,给他人设定的行动边界和越界惩罚。其二,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公共职能对公民的强制,如税收和服兵役。
以上两种强制之所以是合理的,因为它们符合两条原则:其一,符合一般性。国家将强制制定成法律,对所有公民一律适用,没有人享有逃避的特权。其二,可以预见。对于超出自由许可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强制结果,自由人应当可以预见到后果,理性做出选择。对于服兵役等国家为实现公共职能的强制,由于早已公布,可以成为公民计划中的一部分,不会对自由造成多大的影响。相反,哈耶克认为这是对自由的保障。
二、自由的保障性价值
(一)自由是传播社会经验的条件
1、无知是人的本质
知识的增长扩大了个人的无知。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原子化个人的出现,知识存在于个人之间、个人无知范围的现象日益凸显。人们在各自的实践中获得经验,经验的个人化使得人们无法确知他人获得的经验。我们不仅对于他人的经验无知,而且我们也不能为自己的生活制定一成不变的计划与行动。计划要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调适。文明正是在一代代人的行为调适之中进化生成的,而不是人设计、规划的产物。
2、竞争使得优秀经验脱颖而出
经验的个体化使得他们在同代人和带际人之间都存在传播的障碍。自由社会中,人们各自按照自己的选择与计划来行事,同一时代的人在共同的社会背景下各自竞争。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尝试是成功还是失败,只有当优胜者出现时,成功者的经验才被看做和当时的环境最适应的方式,他的内部关系也被看做是有效的,他的行为模式才被他人效仿。竞争的存在使得优秀的经验得以保存下来。
3、自由之行动产生自由之思想。
文明是偶然的产物,人们无法预知预见未来的机遇,只有给人们自由的行动,他们才能做出新的尝试,给社会提供新的经验。有些实践是少数人才能做的,他们提供的经验更为罕有,因此更有价值,这些少数人的才能实践的自由更应该得到保护。少数人为多数人铺路,他们往往是新的生活方式的先驱,多数人在前人的经验上向前发展。对自由的保护不应以是否符合当时人的思维习惯来判定,而是应当严格遵循私人领域自治的原则。
(二)自由是社会秩序自发生成的条件
1、自由社会实行法治
法律的稳定性给人恒久的期待,虽然偶尔会有人违法,但是却不会因此减损人们对其他人守法的预期。法治是自由社会的保障,有了法治,人们对周围的环境才有稳定的预期。在法律产生出来之前,人们服从社会习惯、道德等抽象规则,法律的制定也要符合这些规则。
2、自由社会中人们各行其事、各负其责
在法治的框架内,人们遵照社会认可的道德、习惯行事,社会秩序在每个人的行动中自发形成,不需要人为设计。虽然人们对这种秩序是无意识的,但是人在与环境的调适之中会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做出符合环境的行为,社会秩序自发地形成。 三、自由对个人的保障
(一)对个人创造力的保障
1、自由行动的结果是衡量贡献大小的标准
不自由的社会“论功行赏”,人们常常要讨好能衡量他人功绩的当权者。自由社会不按功绩而是按成果来评价一个人。功绩是一个人内在的付出,除了自己他人无法客观衡量。如果有人能够衡量他人的功绩,那么便是将自己的意志加于所有人之上,其他的人也必须按照既定的功绩标准付出自己的努力。这样的社会与自由的概念大相径庭。而自由社会之中,人们按照客观的行动结果衡量一个人的贡献,这样的标准是可见的,相对公平。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计划行事,在理性不及的区域发挥首创性,利用既有理性,创造新的理性。这样的创新是自由行动的结果。
(二)对私人空间的保障
1、自由是消极的防御
不受他人强制的自由不会产生直接的物质利益,但是这丝毫不减损自由的价值,因为人的精神净土只有自由能够保障。生活在当代的我们更注重个人的私人空间,对隐私权的要求比任何时代都强烈。如果有人侵犯住宅,我们会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自由的价值,是私人城堡的最后退守。在物质利益方面,只有守住这块自治的“私人领土”,我们才能发挥自己的首创精神获得成就。
2、宽容是自由社会的品质
自由和平等意味着对差异的承认,每个人的天赋与家庭生而不同,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社会发展必然现象。“宽容的必要,从哲学本体论角度,在于承认世界的本质是丰富的‘差别性’,而不是僵死的‘同一性’。”自由社会推行法治,法律平等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利。如果强制推行财产公平,将富人的财产剥夺分给穷人或者收归国有,人们的积极性和社会的活力将受到极大的伤害。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普遍的贫穷便说明“平均主义“的危害。为了实现真正的自由,大多数人应该容忍少数人拥有大量财富这一社会现象。从这一点来看,自由未必意味着事事顺心、时时如意,但长远来看它对我们每个人和社会都有利的。
参考文献:
[1][英] 哈耶克. 自由宪章[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30.
[2]白荣梅,祝只舟. 论自由的含义及其价值[J].前言,2005 (1): 9.
[3][英] 哈耶克. 自由宪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30.
[4][英] 哈耶克. 自由宪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203.
[5]尹华容. 论自由主义宪政与宽容——兼论中国宪政应有的宽容架构[D]. 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