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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08年第9期刊登了柴黎平的《与某中级法院裁定商榷:此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一文(以下简称柴文)。柴文主要认为《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办法》)没有废止,适用《办法》规定内容作出裁决是正确的,中院裁定撤销裁决值得商榷。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现提出与其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