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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8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11月15日起,国内零售商将不能再随意向供应商转嫁自身承担成本,收取或变相收取合同订立费、店铺改造装修费、进场费等名目众多的费用,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该《办法》旨在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缓解“供零矛盾”,维护公平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