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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要做到人才使用安全,减少用人风险,就应当强化人事档案管理。在这方面,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早在1988年12月1日就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之后又在1989年11月3日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1996年12月2日联合发布了《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文件强调: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应执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其他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的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