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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体系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尽管这两种制度在设置上,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市场和谐稳定的发展,为当事人权利保障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维权策略选择,但事实上也造成了两者过于相似,重叠部分无法有效厘清的难题。总体而言,基于构成要件、适用前提、举证责任等多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厘清二者区别有助于增强不同情形下维权制度选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