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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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十三五”时期,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大强农惠农富農力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是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地方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设立
  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统称为农业“三项补贴”)。“三项补贴”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部署,财政部、农业部于2015年5月13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指导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2016年6月23日,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4号),标志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进入全面实施和规范管理阶段。
  二、政策目标、补贴对象和范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政策目标一是支持耕地地力保护,二是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的补贴对象和范围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范围是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面积。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依据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农业部门确定。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的补贴对象和范围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采取现金直补,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近几年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统筹用于资本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
  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规模和节奏要根据担保业务运营情况合理确定;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三、完善有关基础工作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推出的一项重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的基础工作。
  (一)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确权登记颁证,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完善补贴政策、进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是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的基础,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又会反过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要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新型经营主体应当在工商部门注册,其粮食经营面积应当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一般应为全县(市、区)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的资质认定。
  (三)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并独立运营。稳妥建立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要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对省级、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进行资本金注入。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和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服务农业能力。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为促进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确保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工作公平、公正、规范,省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一)确定种粮大户认定条件
  山东省规定,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种粮大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主要粮食作物指小麦、水稻。其中种植小麦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种植单季水稻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2. 种植规模符合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种植面积须在50亩(含50亩)以上。其中,50亩(含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每亩按照6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200亩(含200亩)以上的,每户限额补贴1.2万元。
  3. 租种合同符合要求。种粮大户租种土地时,与农户(土地承包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乡镇农业(经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经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查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乡镇农业(经管)部门审核备案。
  4. 提供原始票据。提供与当年度种粮面积相适应的土地流转费用支出凭证及购买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原始发票或收据。
  (二)制定补贴申报流程
  山东省种粮大户补贴申报程序包括种粮大户申报、村初核、乡镇审核、县级农业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五个环节。
  1. 种粮大户申报。本着“自愿”原则,种粮大户向土地所在村委会自行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表及大户本人身份证、土地流转合同、购买生产资料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种粮大户不受户籍、地域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户籍人口均可申报;对在同一县域内跨村、跨乡镇流转土地的,分别向土地所在村申报,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汇总面积。
  2. 村初核。所在村对种粮大户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核。内容主要包括:地块的位置、种植粮食作物的种类和面积、土地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初核无误后,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乡镇。
  3. 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对种粮大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种植的粮食作物、面积等。审核无误后在村、乡镇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种植作物、面积、补贴金额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无误后,由乡镇农业(经管)部门将种粮大户补贴信息录入到齐鲁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乡镇政府对补贴对象、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 县级农业部门复核。县级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申报资料、申报流程进行复核。重点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流程是否完备等。根据审核结果,认真测算资金需求,如实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对象的个人信息、种植面积、补贴数额等信息。县级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补贴信息的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完备性负责。
  5. 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的种粮大户补贴信息,及时向金融部门拨付资金,督促金融部门及时把资金发放到种粮大户的“一本通”账户中,并及时将发放结果反馈县级农业部门。
  五、认真组织实施
  (一)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
  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省級农业信贷担保平台资本金注入。资本注入规模和节奏要根据担保业务运营情况合理确定。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各地农业部门负责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在粮食生产、储藏、加工、销售等环节,购置农机具、农业生产资料,基础设施建设等发生的贷款进行审核,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
  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二)规范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
  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等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三)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市县级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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