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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实现了全口径预算财政政策蜕变为财政法律。但《预算法》文本框架内法律条文之间仍然存在冲突、不协调之处,即第4条与第28、55条的冲突,为全口径的实现埋下了隐性的法律障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之间配合与协调,以期更好地实现全口径预算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