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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清晰的概念,理论上存在着一种扩大化解释,实践中又是一个难以准确把握的话语。认定“非法证据”的标准有三:一是取证主体的公权性;二是取证行为的违法性;三是取证后果的侵权性。据此,对通说广义的“非法证据”概念进行解构和重塑,从理论上将其划分为“非法证据”、“要件欠缺证据”和“瑕疵证据”,使之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处理规则。从而把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界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使排除规则的适用更具针对性,解决实践中各,行其是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