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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规范,数千年来,交融与制约并存、互补与互动同在、矛盾与冲突始终交织其中。古有儒法两家的争鸣,近有哈特与富勒的论战,纵横古今与中外,历演千年而不休。近年来,人们所提出的“道德的行为不合法”、“合法的行为不道德”等有关“合法”与“合理”问题的争论和悖论,实际上反映了两种不同社会规范的内在矛盾和冲突。由于道德和法律有着较强的时空性和国别性,本论题所指的冲突限定于我国现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本文将立足我国,紧密围绕我国历史传统、现实状况、时代背景,以我国现阶段法律与社会道德的诸多冲突现象作为研究进路,对二者的冲突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具体说来,导致这种冲突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道德与法律对主体要求的差异而导致冲突
这也可以看成是“圣人”的传统道德追求与法律的“中人”标准导致的对立与冲突。我国具有道德立国的传统,倡导道德理想主义。中国传统哲学主要是一种人生哲学,而这种人生哲学可以说是一种“求善”的哲学,即注重道德教化,追求道德完善,伦理道德色彩非常鲜明。在现代,我国的道德教育深受此影响,喜欢塑造“高”“大”“全”的理想道德形象和英雄楷模,用崇高的道德作为普泛标准去要求他人。
现代法律是以常人、中人为基点来制定的。因而,他只反映常人一般的、基本的、共同的要求。常人首先应具有的是常德——公德。托马斯·阿奎那指出,“实在法是为了芸芸众生制定的,应当适应大多数普通人的接受能力,而不应当从有德之士的接受能力出发,对只有有德之士才能戒绝的恶习,规定普通人也必须戒绝。法律只能禁止大多数人可以做到不犯较为严重的恶行。”阿奎那这种按普通人道德水准,而非按“圣人”道德水准立法的思想在西方是具有代表性的。道德的追求是“圣人”境界,而法律拥有的是一颗常人之心。
正如伯纳德所说,“不要通过制定法律强制多数人做到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的事。法律的信条是,正直的生活,不损害别人和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权利。”这样由于“圣人”或“君子”道德的高标准与法律规范的常人标准之间就会导致冲突,同样行为用法律去衡量是合乎要求的,而用较高的道德标准去衡量则是遭到唾弃的。这实际上是过高的道德理想和中性的法律准则对主体不同要求所引发的冲突。
二、因主体社会角色不同而导致冲突
主体社会角色冲突包括不同主体间因社会角色不同而导致的冲突和同一主体因不同社会角色而导致的冲突。人在世界中生活,就必须与他人、社会发生种种关系,这就是人的社会性之所在。这种社会性是人的先在性和根本规定性。然而,每一个人在与他人和社会打交道的时候身份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个人在与不同的人和不同社会共同体打交道时的不同身份,就是个人的社会角色。社会角色作为人在社会中的身份,是人在与他人和不同社会共同体发生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在一生中,要与他人和不同社会共同体发生无数的关系,尤其在现代社会,人际交往的范围、领域、空间、方式比起“老死不相往来”的中国古代社会有了极大的拓展,因而现代人的社会角色往往更具有多元性。而主体社会角色的交叉性又使得同一主体具有不同社会角色成为必然。
人只要在社会中生活就会产生不同的需要和利益诉求。尤其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越来越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以及不同的境况下也会有不同的需要。而且也还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境况下存在多种需要和利益诉求。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诉求的多元、多层次状况决定了受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制约和影响的价值观念必然是多元多层次的。根据社会冲突理论,价值是客观的,又是不可归约地多样化的,这些多样的价值是冲突着的,而且经常是不能和谐共存的,主体多元利益和需求必然导致主体的价值观冲突。有赖于此,当处于主体社会角色的多元性,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社会角色的语境下时,主体间由于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年龄、性别、阅历、出身、文化水平、职业的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价值愿望、价值要求、价值标准和价值满足感,这些就必然导致相互在价值选择和评判上的矛盾和冲突。体现在道德、法律环节上,就必然表现为二者之间的冲突。同理,当处于主体社会角色的交叉性,同一主体具有不同社会角色的语境下时,同一主体的不同社会角色由于立场、身份、时间、心理状态、角色情景等不同,在道德和法律的价值选择和评判上同样会发生矛盾和冲突。
三、因传统道德演进与法律发展的不同步导致冲突
这主要表现为道德与法律演进速度的冲突。社会现实条件的变化,是道德和法律演进的根本原因,但道德和法律演进各有不同特点,演进速度不平衡。道德的演进就像四季的变化,是在不知不觉中进行的,法律的变化就像阳光、风雨和雷电,来去分明,看得见摸得着。
中国20年法制建设之路,也是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发展不同步性而不断冲撞与磨合的过程。体现在:(1)传统道德观念较法律观念的转变相对缓慢。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生活从表层到深层都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些变化促使法律观念的迅速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传统道德观念由于植根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土壤,形成于几千年的历史文化长河,它的变革相当迟缓。与法律观念的发展相比,传统道德观念对传统思想文化依附性较强,对现实社会折射能力差,灵敏度较低,而新的道德观念形成周期较长。(2)传统道德规范的转型较法律规范的转型相对迟缓。一般来说,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转型都立足现实。但是法律规范的转型更直接依赖社会现实,发展变化较快;而传统道德规范的转型则需要人们在现实社会中重新创建,逐渐积累,所需时间较长。同时,由于二者推行方式所决定,新的法律规范可以采用强制推行方式而确立。而新的道德规范只能由社会普遍认可接受后才真正得以确立,所以法律规范的更新比道德规范的更新快。(3)社会改革过程中强化物质文明,使道德文明与经济的发展失去平衡,从而导致道德失去发展机会。有一些人片面追求经济的万能,将现代化片面等同于经济现代化,把经济作为衡量现代化的唯一指针,忽视了现代化所应具有的物质和精神的整体涵义,导致以牺牲精神文明换取经济效益的一时增长。这种重经济建设而轻思想道德建设的片面做法,无疑导致道德建设严重滞后,使道德与法律不能同步发展,导致二者的冲突。
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虽然冲突导致道德和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内伤”,但是从总体而言,并未因此而削弱两者的力量。冲突本身有利于两者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当某些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时,就会促使法律的改变或消亡,所以这些法律规范就无存在之现实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二者的冲突使得建立在原本没有民众普遍认可的新道德基础的某些法律规范,一旦被立法者规定在法典中,并且由司法者在个案中不断适用,而被广大的民众所接受时,这些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新道德规范,继而强化新道德取代失去时代性的旧道德范畴,促使道德得到更新、提升。可见,道德与法律冲突的过程也就是二者不断调和的过程。
(作者单位:西安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系)
本文将立足我国,紧密围绕我国历史传统、现实状况、时代背景,以我国现阶段法律与社会道德的诸多冲突现象作为研究进路,对二者的冲突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具体说来,导致这种冲突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道德与法律对主体要求的差异而导致冲突
这也可以看成是“圣人”的传统道德追求与法律的“中人”标准导致的对立与冲突。我国具有道德立国的传统,倡导道德理想主义。中国传统哲学主要是一种人生哲学,而这种人生哲学可以说是一种“求善”的哲学,即注重道德教化,追求道德完善,伦理道德色彩非常鲜明。在现代,我国的道德教育深受此影响,喜欢塑造“高”“大”“全”的理想道德形象和英雄楷模,用崇高的道德作为普泛标准去要求他人。
现代法律是以常人、中人为基点来制定的。因而,他只反映常人一般的、基本的、共同的要求。常人首先应具有的是常德——公德。托马斯·阿奎那指出,“实在法是为了芸芸众生制定的,应当适应大多数普通人的接受能力,而不应当从有德之士的接受能力出发,对只有有德之士才能戒绝的恶习,规定普通人也必须戒绝。法律只能禁止大多数人可以做到不犯较为严重的恶行。”阿奎那这种按普通人道德水准,而非按“圣人”道德水准立法的思想在西方是具有代表性的。道德的追求是“圣人”境界,而法律拥有的是一颗常人之心。
正如伯纳德所说,“不要通过制定法律强制多数人做到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的事。法律的信条是,正直的生活,不损害别人和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权利。”这样由于“圣人”或“君子”道德的高标准与法律规范的常人标准之间就会导致冲突,同样行为用法律去衡量是合乎要求的,而用较高的道德标准去衡量则是遭到唾弃的。这实际上是过高的道德理想和中性的法律准则对主体不同要求所引发的冲突。
二、因主体社会角色不同而导致冲突
主体社会角色冲突包括不同主体间因社会角色不同而导致的冲突和同一主体因不同社会角色而导致的冲突。人在世界中生活,就必须与他人、社会发生种种关系,这就是人的社会性之所在。这种社会性是人的先在性和根本规定性。然而,每一个人在与他人和社会打交道的时候身份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个人在与不同的人和不同社会共同体打交道时的不同身份,就是个人的社会角色。社会角色作为人在社会中的身份,是人在与他人和不同社会共同体发生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在一生中,要与他人和不同社会共同体发生无数的关系,尤其在现代社会,人际交往的范围、领域、空间、方式比起“老死不相往来”的中国古代社会有了极大的拓展,因而现代人的社会角色往往更具有多元性。而主体社会角色的交叉性又使得同一主体具有不同社会角色成为必然。
人只要在社会中生活就会产生不同的需要和利益诉求。尤其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越来越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以及不同的境况下也会有不同的需要。而且也还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境况下存在多种需要和利益诉求。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诉求的多元、多层次状况决定了受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制约和影响的价值观念必然是多元多层次的。根据社会冲突理论,价值是客观的,又是不可归约地多样化的,这些多样的价值是冲突着的,而且经常是不能和谐共存的,主体多元利益和需求必然导致主体的价值观冲突。有赖于此,当处于主体社会角色的多元性,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社会角色的语境下时,主体间由于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年龄、性别、阅历、出身、文化水平、职业的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价值愿望、价值要求、价值标准和价值满足感,这些就必然导致相互在价值选择和评判上的矛盾和冲突。体现在道德、法律环节上,就必然表现为二者之间的冲突。同理,当处于主体社会角色的交叉性,同一主体具有不同社会角色的语境下时,同一主体的不同社会角色由于立场、身份、时间、心理状态、角色情景等不同,在道德和法律的价值选择和评判上同样会发生矛盾和冲突。
三、因传统道德演进与法律发展的不同步导致冲突
这主要表现为道德与法律演进速度的冲突。社会现实条件的变化,是道德和法律演进的根本原因,但道德和法律演进各有不同特点,演进速度不平衡。道德的演进就像四季的变化,是在不知不觉中进行的,法律的变化就像阳光、风雨和雷电,来去分明,看得见摸得着。
中国20年法制建设之路,也是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发展不同步性而不断冲撞与磨合的过程。体现在:(1)传统道德观念较法律观念的转变相对缓慢。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生活从表层到深层都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些变化促使法律观念的迅速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传统道德观念由于植根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土壤,形成于几千年的历史文化长河,它的变革相当迟缓。与法律观念的发展相比,传统道德观念对传统思想文化依附性较强,对现实社会折射能力差,灵敏度较低,而新的道德观念形成周期较长。(2)传统道德规范的转型较法律规范的转型相对迟缓。一般来说,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转型都立足现实。但是法律规范的转型更直接依赖社会现实,发展变化较快;而传统道德规范的转型则需要人们在现实社会中重新创建,逐渐积累,所需时间较长。同时,由于二者推行方式所决定,新的法律规范可以采用强制推行方式而确立。而新的道德规范只能由社会普遍认可接受后才真正得以确立,所以法律规范的更新比道德规范的更新快。(3)社会改革过程中强化物质文明,使道德文明与经济的发展失去平衡,从而导致道德失去发展机会。有一些人片面追求经济的万能,将现代化片面等同于经济现代化,把经济作为衡量现代化的唯一指针,忽视了现代化所应具有的物质和精神的整体涵义,导致以牺牲精神文明换取经济效益的一时增长。这种重经济建设而轻思想道德建设的片面做法,无疑导致道德建设严重滞后,使道德与法律不能同步发展,导致二者的冲突。
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虽然冲突导致道德和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内伤”,但是从总体而言,并未因此而削弱两者的力量。冲突本身有利于两者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当某些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时,就会促使法律的改变或消亡,所以这些法律规范就无存在之现实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二者的冲突使得建立在原本没有民众普遍认可的新道德基础的某些法律规范,一旦被立法者规定在法典中,并且由司法者在个案中不断适用,而被广大的民众所接受时,这些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新道德规范,继而强化新道德取代失去时代性的旧道德范畴,促使道德得到更新、提升。可见,道德与法律冲突的过程也就是二者不断调和的过程。
(作者单位:西安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