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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的刑法学上,人们会经常是用方法论,但是却并为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将它作为刑法学中一个专门的问题来研究。而且,在近年来的法学理论研究中,对于刑法学佛方法论的研究还是一片空白,这已经不适合刑法学科发展的需要。然而,在研究刑法学的过程中,刑法学方法论有非常大的意义。本文从刑法学方法论实施的意义,来分析刑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希望能够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关键词:刑法学;方法论;理论知识
一、刑法学方法论在刑法知识上的贡献
方法论对于认识国家和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刑法学方法论语哲学方法论具有很大的形似性,都是引导人们走向真理,从而获得理性知识。具体来说,刑法学方法论在知识上的贡献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丰富刑法理论知识的贡献
总体来说,我国传统的刑法学属于一种刑法学本体理论,虽然有人将单纯的哲学方法论引入到刑法学的研究中,但是在主题的研究中,还是将刑法的本体列入其中。因此,我国对于刑法学关于刑法的本体研究比较深入,否则就不会出现有人感叹我国刑法学研究的落后。直到今天,许多研究刑法的人都未找到突破口。通过科学史证明,任何科学理论的研究都离不开方法论原则,都是由方法论和本体论构成的,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能够相互促进。但是如果只重视本体论而忽视方法论的存在,就缺乏科学性,当然,如果只研究方法论,最终也将会沦为无用的学问。因此,在研究我国刑法学时,应结合刑法的本体和方法论。
(二)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贡献
从方法论获取相关法律知识贡献来说,通常它是采用科学陈述的方式来描述刑法实务者的工作方式,为刑法实务者展示出了法律的过程和结果。研究刑法学不进是一个发杂的法律思维过程,而且操作的程序也比较繁琐。虽然有学者提出“法律生活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但是许多人都非常清楚,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只依靠法官的经验和直觉是无法经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官的理性思维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研究刑法的学者来说,对刑法学中出现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方法论。在我国,研究刑法学的学者大多都是经院式的,而缺乏实践的机会,从而使众多的法学们只能依靠理性思维来获取知识,通过研究文献材料而得出结果。
二、刑法方法论的工具价值
方法论与具体的方法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它与方法有许多的相似之处,能够认识事物、解决问题,对于本体论来说,方法论的工具价值表现的更为突出。刑法学方法论作为研究刑法知识理论体系,其自身就具有价值,例如合理的体系、完整的结构、科学的理论,对于刑法来说,它所表现出的工具价值,对实务者和理论研究者正确认识刑法的规律和特点非常重要。不能忽视刑法方法论自身的价值,但是相对来说,它的工具价值更有意义,在很多方面它都是衡量刑法本身是否科学的重要指标。对于刑法来说,刑法方法论对发现科学的刑法方法有很大的帮助。刑法方法论与具体的刑法方法有很大的区别,它能够使刑法的规律和理论知识都转化为科学的刑法方法。然而,将刑法方法论应用到具体的方法中,要经过非常复杂的转化过程,需要充分发挥出方法论应用者的智慧,并经过很大的努力才能将它转化为有用的工具,否则,刑法方法论也会变成固定的教条。
三、刑法学方法论实施的意义
(一)刑法学方法论有利于分析刑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
当对刑法学的研究进入到一定的阶段之后,就形成了法学方法论,刑法应对本身的情况、所利用的手段、思考方式都要进行反思,而刑法方法论也应如此。
国家司法部所出版的司法考试大纲,来回应用了四要件理论和德国的三层次理论。国外的学者提出了犯罪构成论,这在中国也得到广泛的应用,并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也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在 2009 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修改中,终于爆发了。对于刑法学界的争论,不能妄加评论。但是,刑法学方法论对这个问题有很大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周光权曾经提出,没有根基的刑法学发展是不长久的,它的刑法理论也不能够符合不断变化的中国和社会变迁的要求。陈兴良教授也认为,对于四要件理论的批评,主要是由于它没有将价值和事实作出正确的处理,在各个位阶关系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不能孤立的判断这些论断的说服力,而是要采用刑法学方法论,在主观和客观上进行科学的分析。方法论的作用在于分析、和归纳,从而进行解释和明理。在刑法学的改革中,总会遇到许多的问题,对于它未来的发展,在学界一直争论不断,而刑法学方法论就是一个指南针,从而引导我们做出正确的选择。对于我国的刑法理论构建,还需要进行重新构建,然而在构建的过程中,必须要在同一个平台上,不然大家的意见不合,不在同一个层面上,沟通和对话就难以进行。因此,对于刑法学的构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和大家都能够认同的对话平台,才能体现出它存在的重要意义。
(二)刑法学方法论有利于更好的开展刑法学教育
针对教育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将它划分为两个层次:本科生和研究生。对于是否在本科阶段设置法学专业,曾经在学术界出现了很大的争议。既然在现有的条件下,无法改变法学本科的设置,因此,我们就应对法学在各个阶段的培养更加重视。在法学中,刑法所具有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都是不可代替的。在研究刑法方法上,与其他学科存在有很多的区别。因此,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在进行教育的同时,也应教授刑法学方法论,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课题。
四、结语
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部门法学,在中国法学理论的快速发展中,对于刑法学的相关理论也应进行全面和深入的具体研究。然而,在许多的理论研究中,人们忽视了对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但是事实上,对于学科的研究不能只是外在的形式,对于它的内容也要尤为关注。在一定程度上,科学的方法论要重于结论,它不仅能够向人们提供思维的视角和角度,而能够引导人们进行独立的探索。因此,在研究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要借鉴西方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并且要深入到实践中,放弃独立单调和僵化的陈旧模式,研究出综合的系统,从而促进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建军.刑法明确性原则:根基、标准及路径.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2]蒋敏露.现行犯罪概念的科学性解析——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今日南国(理论创新
版).2010(2).
[3]刘远.刑法理论与方法的辨思.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5).
关键词:刑法学;方法论;理论知识
一、刑法学方法论在刑法知识上的贡献
方法论对于认识国家和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刑法学方法论语哲学方法论具有很大的形似性,都是引导人们走向真理,从而获得理性知识。具体来说,刑法学方法论在知识上的贡献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丰富刑法理论知识的贡献
总体来说,我国传统的刑法学属于一种刑法学本体理论,虽然有人将单纯的哲学方法论引入到刑法学的研究中,但是在主题的研究中,还是将刑法的本体列入其中。因此,我国对于刑法学关于刑法的本体研究比较深入,否则就不会出现有人感叹我国刑法学研究的落后。直到今天,许多研究刑法的人都未找到突破口。通过科学史证明,任何科学理论的研究都离不开方法论原则,都是由方法论和本体论构成的,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能够相互促进。但是如果只重视本体论而忽视方法论的存在,就缺乏科学性,当然,如果只研究方法论,最终也将会沦为无用的学问。因此,在研究我国刑法学时,应结合刑法的本体和方法论。
(二)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贡献
从方法论获取相关法律知识贡献来说,通常它是采用科学陈述的方式来描述刑法实务者的工作方式,为刑法实务者展示出了法律的过程和结果。研究刑法学不进是一个发杂的法律思维过程,而且操作的程序也比较繁琐。虽然有学者提出“法律生活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但是许多人都非常清楚,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只依靠法官的经验和直觉是无法经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官的理性思维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研究刑法的学者来说,对刑法学中出现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方法论。在我国,研究刑法学的学者大多都是经院式的,而缺乏实践的机会,从而使众多的法学们只能依靠理性思维来获取知识,通过研究文献材料而得出结果。
二、刑法方法论的工具价值
方法论与具体的方法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它与方法有许多的相似之处,能够认识事物、解决问题,对于本体论来说,方法论的工具价值表现的更为突出。刑法学方法论作为研究刑法知识理论体系,其自身就具有价值,例如合理的体系、完整的结构、科学的理论,对于刑法来说,它所表现出的工具价值,对实务者和理论研究者正确认识刑法的规律和特点非常重要。不能忽视刑法方法论自身的价值,但是相对来说,它的工具价值更有意义,在很多方面它都是衡量刑法本身是否科学的重要指标。对于刑法来说,刑法方法论对发现科学的刑法方法有很大的帮助。刑法方法论与具体的刑法方法有很大的区别,它能够使刑法的规律和理论知识都转化为科学的刑法方法。然而,将刑法方法论应用到具体的方法中,要经过非常复杂的转化过程,需要充分发挥出方法论应用者的智慧,并经过很大的努力才能将它转化为有用的工具,否则,刑法方法论也会变成固定的教条。
三、刑法学方法论实施的意义
(一)刑法学方法论有利于分析刑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
当对刑法学的研究进入到一定的阶段之后,就形成了法学方法论,刑法应对本身的情况、所利用的手段、思考方式都要进行反思,而刑法方法论也应如此。
国家司法部所出版的司法考试大纲,来回应用了四要件理论和德国的三层次理论。国外的学者提出了犯罪构成论,这在中国也得到广泛的应用,并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也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在 2009 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修改中,终于爆发了。对于刑法学界的争论,不能妄加评论。但是,刑法学方法论对这个问题有很大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周光权曾经提出,没有根基的刑法学发展是不长久的,它的刑法理论也不能够符合不断变化的中国和社会变迁的要求。陈兴良教授也认为,对于四要件理论的批评,主要是由于它没有将价值和事实作出正确的处理,在各个位阶关系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不能孤立的判断这些论断的说服力,而是要采用刑法学方法论,在主观和客观上进行科学的分析。方法论的作用在于分析、和归纳,从而进行解释和明理。在刑法学的改革中,总会遇到许多的问题,对于它未来的发展,在学界一直争论不断,而刑法学方法论就是一个指南针,从而引导我们做出正确的选择。对于我国的刑法理论构建,还需要进行重新构建,然而在构建的过程中,必须要在同一个平台上,不然大家的意见不合,不在同一个层面上,沟通和对话就难以进行。因此,对于刑法学的构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和大家都能够认同的对话平台,才能体现出它存在的重要意义。
(二)刑法学方法论有利于更好的开展刑法学教育
针对教育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将它划分为两个层次:本科生和研究生。对于是否在本科阶段设置法学专业,曾经在学术界出现了很大的争议。既然在现有的条件下,无法改变法学本科的设置,因此,我们就应对法学在各个阶段的培养更加重视。在法学中,刑法所具有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都是不可代替的。在研究刑法方法上,与其他学科存在有很多的区别。因此,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在进行教育的同时,也应教授刑法学方法论,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课题。
四、结语
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部门法学,在中国法学理论的快速发展中,对于刑法学的相关理论也应进行全面和深入的具体研究。然而,在许多的理论研究中,人们忽视了对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但是事实上,对于学科的研究不能只是外在的形式,对于它的内容也要尤为关注。在一定程度上,科学的方法论要重于结论,它不仅能够向人们提供思维的视角和角度,而能够引导人们进行独立的探索。因此,在研究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要借鉴西方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并且要深入到实践中,放弃独立单调和僵化的陈旧模式,研究出综合的系统,从而促进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建军.刑法明确性原则:根基、标准及路径.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2]蒋敏露.现行犯罪概念的科学性解析——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今日南国(理论创新
版).2010(2).
[3]刘远.刑法理论与方法的辨思.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