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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5日,辽宁省海城市东四镇村民杨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本村河滩地上的5棵杨树,3棵柳树砍伐。经海城市林业局鉴定,采伐蓄积量为3.98立方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