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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研究视域的局限以及认知理解的误区,事实上非犯罪化,这一借由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运行来实现非犯罪化的重要形式长期未能得到重视。事实上非犯罪化的提出和发展,不仅能够实现与犯罪化的良性互动,形成对犯罪化的事后制约,更能拓展非犯罪化的实现空间,使得刑事司法的运行更趋理性和文明。为防止事实上非犯罪化适用的恣意和无序,参考国外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应当以宣告刑为标准进行犯罪轻重划分,将事实上犯罪化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为轻罪和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