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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收法规体系的不完善,税收优惠制度之间可能存在着税收优惠冲突,若企业不进行税务筹划,可能陷入税收优惠“陷阱”,付出比不享受优惠条件更高的代价。本文以兼营免税业务的企业为例来说明。兼营免税业务企业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中既包括增值税应税产品,又包括免税产品。
一、相关假设
设经营企业当期购进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A,增值税进项税率为T1,当期全部的不含税的销售额为B(其中应税销售额为B1,免税销售额为B2),增值税销项税率为T2,城市建设维护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分开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的,税收征管机关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分摊;不分开核算的,按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二、推导分析
第一,公式推导。当经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分别计算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
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1×T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A×T1×B2/B;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A×T1-A×T1× B2/B= A×T1× B1/B;当期应纳税额= B1×T2- A×T1× B1/B;税后现金净流量M1=现金流入-现金流出=[B1×(1+T2)+B2-A×(1+T1)-(B1×T2-A×T1×B1/B)-(B1×T2-A×T1×B1/B)×(7%+3%)]×(1-25%)=0.75(B-A-T1×A+0.1T1×A×B1/B-0.1T2×B1+T1×A×B1/B)。
不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T2;进项税额=A×T1;当期应纳税额= B×T2- A×T1;税后净现金流量M2=现金流入-现金流出;= B×(1+T2)- A×(1+T1)-(B×T2- A×T1)-(B×T2- A×T1)×(7%+3%)-[B-A-(B×T2- A×T1)×(7%+3%)]×25%=0.75(B-A-0.1T2×B+0.1T1×A)。
当经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都对其当期应纳税额和税后净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第二,结论分析。当B1×T2- A×T1× B1/B<B×T2- A×T1时,即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按增值税额小,有B/A>T1/T2。
当M1-M2>0时,即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有B/A>11T1/T2。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时,既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又可以增加当期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当T1/T2<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也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的少,企业虽然获得了当期少交增值税的优惠,同时也付出了税后净现金流量减少的代价;当B/A<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交增值税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高,相应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小。
如表1所示,因为在实务中一般有B/A>1,所以:
当T1/T2≤1时,即情况①、②、④、⑤、⑥时,B/A恒大于T1/T2,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给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的好处。此时:B/A<11T1/T2时,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相比,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变小;B/A>11T1/T2时,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税收优惠给经营企业带来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当T1/T2>1即情况③时:B/A<1.31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纳税额,税后净现金流量也较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小。此时,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企业是“陷阱”;1.31<B/A<14.41时,享受税收优惠较不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同时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减少;B/A>14.41,享受税收优惠会给经营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T1/T2≤1,B/A<11T1/T2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只给企业带来了当期应纳税额的减少,而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变少了,这是因为销售收入与购货成本差额的变化大于应纳税额变化的速度;当经营企业的销项税率为13%,进项税率为17%时,并且销售额和购货成本之比小于1.31的时候,企业没有享受增值税减免带来的优惠。原因在于经营企业享受了两种增值税税收优惠: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和13%的低税率。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减少本期销项税额,同时减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的低税率也减少了本期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减小,并且进项税额减小的速度比销项税额减小的速度快,就会产生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比不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大;此外,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同,当期的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也就不同,当1.31<B/A<14.41时,虽然当期应纳税额有所减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企业不应盲目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并不一定给企业带来收益,良好的税务筹划可避免陷入税收优惠陷阱。
综上所述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编辑 向玉章)
一、相关假设
设经营企业当期购进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A,增值税进项税率为T1,当期全部的不含税的销售额为B(其中应税销售额为B1,免税销售额为B2),增值税销项税率为T2,城市建设维护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分开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的,税收征管机关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分摊;不分开核算的,按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二、推导分析
第一,公式推导。当经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分别计算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
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1×T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A×T1×B2/B;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A×T1-A×T1× B2/B= A×T1× B1/B;当期应纳税额= B1×T2- A×T1× B1/B;税后现金净流量M1=现金流入-现金流出=[B1×(1+T2)+B2-A×(1+T1)-(B1×T2-A×T1×B1/B)-(B1×T2-A×T1×B1/B)×(7%+3%)]×(1-25%)=0.75(B-A-T1×A+0.1T1×A×B1/B-0.1T2×B1+T1×A×B1/B)。
不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T2;进项税额=A×T1;当期应纳税额= B×T2- A×T1;税后净现金流量M2=现金流入-现金流出;= B×(1+T2)- A×(1+T1)-(B×T2- A×T1)-(B×T2- A×T1)×(7%+3%)-[B-A-(B×T2- A×T1)×(7%+3%)]×25%=0.75(B-A-0.1T2×B+0.1T1×A)。
当经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都对其当期应纳税额和税后净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第二,结论分析。当B1×T2- A×T1× B1/B<B×T2- A×T1时,即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按增值税额小,有B/A>T1/T2。
当M1-M2>0时,即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有B/A>11T1/T2。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时,既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又可以增加当期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当T1/T2<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也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的少,企业虽然获得了当期少交增值税的优惠,同时也付出了税后净现金流量减少的代价;当B/A<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交增值税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高,相应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小。
如表1所示,因为在实务中一般有B/A>1,所以:
当T1/T2≤1时,即情况①、②、④、⑤、⑥时,B/A恒大于T1/T2,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给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的好处。此时:B/A<11T1/T2时,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相比,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变小;B/A>11T1/T2时,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税收优惠给经营企业带来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当T1/T2>1即情况③时:B/A<1.31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纳税额,税后净现金流量也较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小。此时,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企业是“陷阱”;1.31<B/A<14.41时,享受税收优惠较不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同时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减少;B/A>14.41,享受税收优惠会给经营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T1/T2≤1,B/A<11T1/T2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只给企业带来了当期应纳税额的减少,而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变少了,这是因为销售收入与购货成本差额的变化大于应纳税额变化的速度;当经营企业的销项税率为13%,进项税率为17%时,并且销售额和购货成本之比小于1.31的时候,企业没有享受增值税减免带来的优惠。原因在于经营企业享受了两种增值税税收优惠: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和13%的低税率。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减少本期销项税额,同时减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的低税率也减少了本期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减小,并且进项税额减小的速度比销项税额减小的速度快,就会产生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比不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大;此外,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同,当期的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也就不同,当1.31<B/A<14.41时,虽然当期应纳税额有所减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企业不应盲目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并不一定给企业带来收益,良好的税务筹划可避免陷入税收优惠陷阱。
综上所述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编辑 向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