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如何打赢高速“最远程收费”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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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2010年5月23日下午,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朝阳从平顶山市区驾车前往临近的襄城县办事。2时40分左右,他赶到位于叶县境内的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平南高速公司”)平顶山收费站,从自动取卡机中取出高速通行卡后,驶入高速公路。不料,通行卡掉到车体里取不出来了。刚驾离收费站不足50米的赵朝阳立即停车,返回向收费站说明了情况。收费站的一位负责人无奈地说,虽然他是刚进入高速,但根据高速公路方面的规定,如果没有通行卡就得按最远程收费。而最远程收费,就是指按距出口收费站最远的收费站路段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和收费站争执无果后,赵朝阳决定就近驶出高速。前方不远,就有岔口从该收费站下高速,他在高速路上走的全部路程不超过1公里。在出站口,他被收费人员收了185元的通行费和30元的通行卡工本费。收费站开具的发票显示,起点是“最远站”,终点是平顶山站。
  赵朝阳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基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事法律工作。2005年,他辞职后在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他认为,通行卡是自己弄丢的,所以掏工本费自己无话可说。收费站工作人员知道当时自己刚上高速公路,为何还要按最远程收费?收费站这样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6月1日,赵朝阳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许平南高速公司退还过路费185元,赔偿损失200元。
  赵朝阳在诉状中说,被告许平南高速公司作为高速公路服务收费经营公司,在明知原告不是在“最远程”处上高速的情况下,以公司内部规定为由,仍强行对原告按全程收费,违反了民法通则“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和《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的法律规定。
  叶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了此案。
  赵朝阳认为这是一个公益诉讼,丢通行卡被按全程收费的司机不在少数,但很少有人会去较真。自己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能借此案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从而促使相关企业更加尊重他人的意見和权利,修订、完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和条款。
  2010年8月23日,叶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远程收费”是否合理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赵朝阳认为,按照2004年8月9日河南省交通厅和河南省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化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范联网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以逃缴通行费为目的,遗弃和损坏公路通行卡(券)的车辆,除按路网最远端收取公路通行费外,并收取卡(券)制作成本费30元。对人为造成通行卡(券)记录的信息与车辆不符的,或使用伪造通行卡(券)的车辆,除按路网最远端收取通行费外,加收其应缴公路通行费5倍费款,并要追查其来源,依法严厉打击。”依据该《通知》“按路网最远端收取公路通行费”的首要限制条件就是“以逃缴通行费为目的”。从当时的情况可以明白看出,自己根本没有逃费的目的。自己虽然丢失了通行卡,但收费站出入口都有完备的录像设备,可以调取录像以核实他上高速的地点。当时,他找到收费站要求调取录像,收费站工作人员也对其刚上高速表示认可,因此不应该按最远路程收费。
  公司的代理人辩称,公司这样做没有错。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对损坏、丢失通行卡的,除照价赔偿外,并按路网最远端缴纳通行费。”高速通行卡背面的“持卡须知”第二条也写得很清楚:妥善保管此卡,如有遗失或损坏除照价(成本费30元)赔偿外并按路网最远程收费。而通行卡是全省统一印制的,也尽到了提醒义务。
  被告还称,每一台通行车辆的收费信息都是联网软件自动生成的,收费员无法修改。高速公路通常是同省结算,“最远程”指的是省内路网的最远程,具体到赵朝阳当天的情况,指的应该是固始东。
  叶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高速公路通行卡丢失的,为了维护高速公路正常的收费及通行秩序,应由行车人先行依据收费规定按路网最远里程交纳通行费并赔偿通行卡费用。因此,许平南高速公司按路网最远程收取185元通行费和30元通行卡费是恰当的。但是,赵朝阳有偿使用许平南高速公司的公路,双方即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双方因高速公路通行、服务也适用一般民法原则。依据公平原则。赵朝阳无卡交费后,许平南高速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法院认为,许平南高速的入口装有车道监控录像,通过录像可以核实车辆驶入站的信息,在赵朝阳向其提出通过调取录像等方式核实其驶入站时,许平南高速公司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核实。可是,作为录像管理方,许平南高速公司拒绝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录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赵朝阳的驶入站应确定为许平南高速平顶山收费站。赵朝阳从平顶山收费站驶入,又从该站驶出,应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5元付费,许平南高速公司按照最远程收费,显然有违民事法律行为等价有偿原则及《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的法律规定。
  2011年3月8日,叶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赵朝阳的部分诉讼请求,即判决许平南高速公司返还多收的180元通行费。
  
  二
  
  此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很多司机和网友的关注。
  一位姓梁的司机说,实际上,车主在高速上丢失通行卡后无奈缴纳高额费用的事情很多,但大多数人的选择都是自认倒霉,少有像赵朝阳这样为了100多元不惜费时费力叫板的。因为大家都觉得太麻烦,划不来。
  有网友认为,“天价收费案”和丢了通行卡就必须按最远程交费一样,反映的都是乱收费问题一高速收费高得离谱,相关部门置若罔闻、大大小小的车主无可奈何。
  “从表面上看,赵朝阳的胜诉是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这种霸王收费条款的胜利,其实这场官司应该让我们看到更多、思考更多。比如,饱受诟病的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费问题,为何这么多年来始终得不到解决?”一位网友说。
  有评论认为,因为并非人人都读过与消费相关的法律文本,所以遇到霸王条款时,信息不对称,大多数消费者只能像沉默的羔羊,服从、接受,虽然带着无奈甚至愤慨。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助长了这些霸王条款制订者的气焰。面对这些“霸王条款”和“霸王行为”,我们应该像赵朝阳一样,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做武器,大声地说不,只有消费者敢于依法维权,“霸王条款”才“霸”不起来。
  东方今报评论员李春晓认为,这些年的高速收费官司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对于车主的意见和怨言,一些地方政府、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企业却长时间置若罔闻。政企不分,能指望垄断企业自我约束吗?当地政府形形色色的利益保护,导致有法不依,市民投诉有戏吗?高速的账算不清,还难在体制。高速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摇钱树,他们总有着各种各样的收费理由。当务之急是怎样监督高速收费,使之合理化?怎样还原高速公路作为公共产品的功能,还利于民?
  据作者了解,早在2007年11月,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相对公平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或无法识别相关通行凭证入口信息后车辆通行费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行驶高速公路车辆的车主(驾驶员)丢失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以及持有智能计费卡(IC卡)或粤通卡但无法识别卡内入口信息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先根据车牌号码或卡编号查询车辆的入口信息,凡可查询到实际入口信息的,按实际入口计收通行费;不能识别实际入口信息的,按该联网收费区域内可达里程最远入口计收通行费。
  高速收费问题也引起了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
  1月17日,在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王贺伟提交了《关于修改(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的建议》。建议中说,对损坏、丢失通行卡的,除照价赔偿卡的损失外,并按路网最远程交纳通行费。这样的“霸王条款”在高速收费本身就偏高的情况下又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修改。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上,孙继业委员在议案中说,应该逐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其次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在收费期限届满时应该终止收费。周洪宇代表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发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严格限定了高速公路还贷年限、收费站设置的密度规定。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企业却长时间置若罔闻。“对群众深恶痛绝的高速公路超期收费和乱收费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回应社会的关切和呼声,正视代表、委员的意见,而不应是敷衍塞责、拖延了事。”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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