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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上,新人会说:不论疾病还是健康,我们都会彼此守护相爱到老……
然而,说着容易,做起来难。现实中,很多夫妻因一方患病而分道扬镳,而那些在婚前没将隐疾如实相告的婚姻,更是如此!
特邀专家 古晓丹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隐瞒疾病”判离
《中国家庭教育消费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家庭教育月消费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44%,其中学前教育阶段消费成为除大学教育消费以外最大的支出项,小学生成为参加培训班最主要的人员,超过80%的家长希望孩子在小学阶段参加培训班。
从 2011年至今,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的教育消费纠纷案件持续递增,2011年近60起,2012年100起,2013年截至5月底44起……
女孩相亲隐瞒“特殊秘密”
“我们是相亲认识的,交往一个多月就结婚了。婚后,我发现她常有异常举动,还偷偷吃娘家送来的药,后来才知道她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病史已达8年……” 24岁的王雨说,他对婚姻失望透了,摊上这种事儿实在是叫人恶心。
2011年年底,王雨经人介绍认识了23岁的女孩刘琴。这是一次目的明确的相亲,双方家境相仿,年纪相当,只要互相中意,便可结婚。
第一次见面,两个年轻人均博得了对方的好感,随即开始恋爱。几次约会加上一个多月的电话、短信交往后,双方家长觉得两人感情差不多了,便着手筹备婚礼。
然而婚后不久,王雨就发现刘琴有点不正常,不仅情绪容易失控,还常有异常举动,显得神神叨叨的。王雨将满腹疑惑告诉岳父,岳父认为刘琴可能是对婚后生活有点不适应,嘱咐王雨不用太敏感。
然而没过几天,王雨发现岳父偷偷给刘琴送药片。他将该药拿给医生看,被告知是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这个发现让王雨十分震惊,他找岳父质问,岳父矢口否认刘琴有精神疾病。
次年4月,刘琴的状态越发异常,王雨将妻子送到脑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显示她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
王雨称,治疗期间,他发现刘琴的精神分裂症病史已长达8年,其间曾多次到医院治疗,但一直没痊愈。医院的诊断记录显示,2010年1月至2月,刘琴曾在该院住院治疗20多天,2011年6月至7月又在该院住院治疗十多天。
“等于说出院4个多月就跟我相亲结婚了。”王雨一家对刘琴及其父母隐瞒病情的行为非常气愤,他决定要解除与刘琴的婚姻关系,然而却遭到了妻子娘家的一致反对。
协商无果,王雨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以女方故意隐瞒病史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但刘琴的家人坚决否认曾经隐瞒病情,也不认可刘琴有精神病。
法院为了化解僵局多次组织调解,刘琴和家人渐渐意识到,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就算法院驳回王雨的诉求,他们这段婚姻也不可能完满了。
最终,刘琴向法官表示,愿意认可婚姻关系无效;王雨也同意做出适当经济补偿,除了结婚时购买的首饰无偿赠与刘琴外,再一次性补偿1.8万元。最终,在初步和解的基础上,法院判定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隐瞒疾病”驳回
怀疑丈夫性无能起诉离婚
她要离婚:一来,她觉得自己和丈夫两人属于闪婚缺乏了解,二来她怀疑丈夫隐瞒疾病,性功能有问题。
他反对离婚:夫妻生活时,妻子总是拒绝,医院检查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今年3月,王林一纸诉状将丈夫张炜告上法庭,以丈夫张炜“性无能”,结婚近一年自己仍是处女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11年12月,我和他经人介绍相识,3个多月后我们两人就闪婚了。但婚后我们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一开始,我并未在意,但结婚半年多后,我们仍未过夫妻生活,我一直劝他到医院检查,他却以多种理由拒绝。”王林说,不仅如此,结婚之后,张炜时常不告知家人行踪,自己对丈夫的社会活动一无所知。
对妻子离婚的诉求张炜并不同意,他说,婚后他多次要求与妻子过性生活,但妻子拒不接受,考虑到妻子可能一时不能接受夫妻生活,他只好一味迁就。张炜称,为与王林结婚,他花费大量财力置办婚礼,现在妻子以双方无性生活为由要求离婚实属无理,他不同意。而为了证明生理正常,张炜还出具了当地一家医院诊断其生理机能正常的医学证明。
随后,法院进行了调查:2011年12月王林与张炜经人介绍恋爱,3个多月后办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生活,2012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2月王林到娘家居住至5月底。这期间,王林与张炜虽相识时间短,但感情尚可。通过医院检查,张炜并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王林认为被告隐瞒疾病,婚后夫妻性生活不和谐致感情破裂理由并不成立。
最终,法院对王林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同样被驳回。
(案例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谁都拥有追求爱情和幸福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越过了法律的底线,侵害到对方权利的时候,有情人能否终成眷属,实在是一场不小的考验——
对方隐瞒病情一定能离婚吗?
一方隐瞒病情并不必然导致离婚。因为夫妻双方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只要不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比如艾滋病、麻风病、精神病等,都允许结婚。尽管一方在婚前有隐瞒病情的行为,但这种隐瞒行为并不是导致离婚的法定理由。
比如配偶患病并不直接导致感情破裂,反而,某些人会产生逃避扶助扶养责任的想法,这不是感情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再者,在重大疾病压力下,夫妻更应相互支持帮助,在发现配偶有病后更应该关心照顾对方。这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道德责任。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关系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依法可以判定婚姻关系无效。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婚姻法》没有明确列出,但是《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3种疾病。其中,“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它重型精神病。
但离婚双方在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前必须进行充分的沟通,已经孕育儿女的,需对儿女生活进行妥善安排,患病一方生活严重困难的,另一方宜适当予以补偿,以防婚姻家庭矛盾扩大化。
生理障碍算“不应结婚”的疾病吗?
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如果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不过无性婚姻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所以取证会异常艰难,除非取得证明对方有生理缺陷的证据,比如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同时要证明就诊有一定时间段,难以治愈。
但是即使当事人获得上面的相关证据,如果对方坚决不肯离婚的,也未必能一次性办理离婚。此类离婚最终的判决标准只能是依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并非是生理疾病,除非是特别严重的生理结构缺陷,这种情况取证时会相对容易一些。
法律链接:
何种情况下婚姻无效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4、未到法定婚龄的。
特别提示:
婚检是避免悲剧的一道屏障
对新人来说,如果他们进行了婚检,可能很多家庭悲剧就会避免。遗憾的是现在婚检已经取消强制性,很多年轻人没有了婚检的概念。
而且,很多人对于婚检都存在误区:有人认为婚检就是走走形式;有人认为婚检就是检查不孕不育;也有人认为婚检和正常体检、孕检、产检没什么区别,实则不然。
婚前保健很有必要,在充分尊重公民隐私权的原则下,从医学角度帮助百姓认识到一些疾病对婚姻和下一代健康带来的不良后果。
因此,年轻人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地去了解婚检的必要性,积极地参与其中。
然而,说着容易,做起来难。现实中,很多夫妻因一方患病而分道扬镳,而那些在婚前没将隐疾如实相告的婚姻,更是如此!
特邀专家 古晓丹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隐瞒疾病”判离
《中国家庭教育消费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家庭教育月消费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44%,其中学前教育阶段消费成为除大学教育消费以外最大的支出项,小学生成为参加培训班最主要的人员,超过80%的家长希望孩子在小学阶段参加培训班。
从 2011年至今,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的教育消费纠纷案件持续递增,2011年近60起,2012年100起,2013年截至5月底44起……
女孩相亲隐瞒“特殊秘密”
“我们是相亲认识的,交往一个多月就结婚了。婚后,我发现她常有异常举动,还偷偷吃娘家送来的药,后来才知道她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病史已达8年……” 24岁的王雨说,他对婚姻失望透了,摊上这种事儿实在是叫人恶心。
2011年年底,王雨经人介绍认识了23岁的女孩刘琴。这是一次目的明确的相亲,双方家境相仿,年纪相当,只要互相中意,便可结婚。
第一次见面,两个年轻人均博得了对方的好感,随即开始恋爱。几次约会加上一个多月的电话、短信交往后,双方家长觉得两人感情差不多了,便着手筹备婚礼。
然而婚后不久,王雨就发现刘琴有点不正常,不仅情绪容易失控,还常有异常举动,显得神神叨叨的。王雨将满腹疑惑告诉岳父,岳父认为刘琴可能是对婚后生活有点不适应,嘱咐王雨不用太敏感。
然而没过几天,王雨发现岳父偷偷给刘琴送药片。他将该药拿给医生看,被告知是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这个发现让王雨十分震惊,他找岳父质问,岳父矢口否认刘琴有精神疾病。
次年4月,刘琴的状态越发异常,王雨将妻子送到脑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显示她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
王雨称,治疗期间,他发现刘琴的精神分裂症病史已长达8年,其间曾多次到医院治疗,但一直没痊愈。医院的诊断记录显示,2010年1月至2月,刘琴曾在该院住院治疗20多天,2011年6月至7月又在该院住院治疗十多天。
“等于说出院4个多月就跟我相亲结婚了。”王雨一家对刘琴及其父母隐瞒病情的行为非常气愤,他决定要解除与刘琴的婚姻关系,然而却遭到了妻子娘家的一致反对。
协商无果,王雨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以女方故意隐瞒病史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但刘琴的家人坚决否认曾经隐瞒病情,也不认可刘琴有精神病。
法院为了化解僵局多次组织调解,刘琴和家人渐渐意识到,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就算法院驳回王雨的诉求,他们这段婚姻也不可能完满了。
最终,刘琴向法官表示,愿意认可婚姻关系无效;王雨也同意做出适当经济补偿,除了结婚时购买的首饰无偿赠与刘琴外,再一次性补偿1.8万元。最终,在初步和解的基础上,法院判定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隐瞒疾病”驳回
怀疑丈夫性无能起诉离婚
她要离婚:一来,她觉得自己和丈夫两人属于闪婚缺乏了解,二来她怀疑丈夫隐瞒疾病,性功能有问题。
他反对离婚:夫妻生活时,妻子总是拒绝,医院检查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今年3月,王林一纸诉状将丈夫张炜告上法庭,以丈夫张炜“性无能”,结婚近一年自己仍是处女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11年12月,我和他经人介绍相识,3个多月后我们两人就闪婚了。但婚后我们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一开始,我并未在意,但结婚半年多后,我们仍未过夫妻生活,我一直劝他到医院检查,他却以多种理由拒绝。”王林说,不仅如此,结婚之后,张炜时常不告知家人行踪,自己对丈夫的社会活动一无所知。
对妻子离婚的诉求张炜并不同意,他说,婚后他多次要求与妻子过性生活,但妻子拒不接受,考虑到妻子可能一时不能接受夫妻生活,他只好一味迁就。张炜称,为与王林结婚,他花费大量财力置办婚礼,现在妻子以双方无性生活为由要求离婚实属无理,他不同意。而为了证明生理正常,张炜还出具了当地一家医院诊断其生理机能正常的医学证明。
随后,法院进行了调查:2011年12月王林与张炜经人介绍恋爱,3个多月后办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生活,2012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2月王林到娘家居住至5月底。这期间,王林与张炜虽相识时间短,但感情尚可。通过医院检查,张炜并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王林认为被告隐瞒疾病,婚后夫妻性生活不和谐致感情破裂理由并不成立。
最终,法院对王林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同样被驳回。
(案例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谁都拥有追求爱情和幸福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越过了法律的底线,侵害到对方权利的时候,有情人能否终成眷属,实在是一场不小的考验——
对方隐瞒病情一定能离婚吗?
一方隐瞒病情并不必然导致离婚。因为夫妻双方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只要不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比如艾滋病、麻风病、精神病等,都允许结婚。尽管一方在婚前有隐瞒病情的行为,但这种隐瞒行为并不是导致离婚的法定理由。
比如配偶患病并不直接导致感情破裂,反而,某些人会产生逃避扶助扶养责任的想法,这不是感情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再者,在重大疾病压力下,夫妻更应相互支持帮助,在发现配偶有病后更应该关心照顾对方。这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道德责任。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关系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依法可以判定婚姻关系无效。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婚姻法》没有明确列出,但是《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3种疾病。其中,“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它重型精神病。
但离婚双方在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前必须进行充分的沟通,已经孕育儿女的,需对儿女生活进行妥善安排,患病一方生活严重困难的,另一方宜适当予以补偿,以防婚姻家庭矛盾扩大化。
生理障碍算“不应结婚”的疾病吗?
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如果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不过无性婚姻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所以取证会异常艰难,除非取得证明对方有生理缺陷的证据,比如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同时要证明就诊有一定时间段,难以治愈。
但是即使当事人获得上面的相关证据,如果对方坚决不肯离婚的,也未必能一次性办理离婚。此类离婚最终的判决标准只能是依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并非是生理疾病,除非是特别严重的生理结构缺陷,这种情况取证时会相对容易一些。
法律链接:
何种情况下婚姻无效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4、未到法定婚龄的。
特别提示:
婚检是避免悲剧的一道屏障
对新人来说,如果他们进行了婚检,可能很多家庭悲剧就会避免。遗憾的是现在婚检已经取消强制性,很多年轻人没有了婚检的概念。
而且,很多人对于婚检都存在误区:有人认为婚检就是走走形式;有人认为婚检就是检查不孕不育;也有人认为婚检和正常体检、孕检、产检没什么区别,实则不然。
婚前保健很有必要,在充分尊重公民隐私权的原则下,从医学角度帮助百姓认识到一些疾病对婚姻和下一代健康带来的不良后果。
因此,年轻人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地去了解婚检的必要性,积极地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