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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商业秘密认定时焦点集中在秘密性,强调软件开发所付出的代价;如果软件著作权人进行了必要的保密提示,软件许可(特别是临时的免费许可)并不一定破坏软件的秘密性,软件被许可方(特别是临时的免费被许可方)也不能进行反向工程;只要软件著作人进行及时通知、网络服务商及时配合删除,被上传至互联网的软件其秘密性仍可以维持;美国软件商业秘密判例所揭示的这些原则可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