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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时八个月的吡啶反倾销终于有了结果15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0号公告,初裁认为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Vl吡啶存在倾销,其中,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4.6%-57.4%,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7.9%。公告同时声明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吡啶时,应依据初裁所认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