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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已是社会普遍现象,而就业后的专业适应性缓慢则集中暴露了现行的法科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因此,改革落后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已经成为法学学科改革的重要环节。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该是以一定的指导思想为灵魂,以综合性教学计划为统摄,以多种切实的实践教学模式为路径的多层次宝塔形实践教学体系。因此,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环节)、保障机制、管理机制三个模块设计。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课程设置
作者简介:孙晓洁(195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北京 102206)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法学教育获得了一个非常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在法学教育欣欣向荣的今天,其存在的问题也愈来愈多地暴露出来。尤其在缺乏深厚文科学术氛围的工科院校中,法学专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存在的问题相对突出。这些问题最终表现在作为法学教育产品的毕业生,就业越来越难;毕业生就业后的专业适应性缓慢等方面。就业难固然是社会普遍现象,而就业后的专业适应性缓慢则集中暴露了现行的法科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即传统的“一站式”通识教育,严重缺乏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等训练,实践教学过程薄弱。究其缘由,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
一、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成为法学学科改革的重要环节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仅有严谨的理论体系,而且要求有实践的适应性。[1]新世纪的国家需要具有综合性素质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仅从专业能力的要求看,法学本科毕业生不仅要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而且要具有很强的法律运用能力。但法学理论与法律的具体运用之间还存在一个转化的过程,它需要相应的操作技能,而操作技能是不能自然获得的,它需要进行长期的培养,包括在校学习期间的培养和实际工作中的磨炼,其中在校学习期间打下坚实的实践技能基础尤为重要,因为它可以让学生很快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缩短适应时间,减少用人单位在岗培训成本,因此,可以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但是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尚未被社会主流所认同,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资源十分有限,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法学传统的“一站式”通识教育模式中,培养方案重理论教学环节轻实践教学环节是各个高校的普遍现象。就培养方案而言,实践教学环节单一并得不到切实贯彻,学分比重偏低,时间安排偏少。譬如华北电力大学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毕业学分为194学分,其中法学实践为30学分,仅占总学分的15%;教学总学时为2527学时,对应30周,每周按1学时计算,则实践教学为30个学时,仅占总学时的1.2%;实践教学环节也仅限于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而这些实践环节不仅零散不成体系,而且只注重某一方面的单一技能训练,况且又限于经费问题而往往流于形式。就教学方式而言,侧重于“填鸭式”理论教学,教师在有限的教学时间里过多地纠缠晦涩、复杂的法学理论,注重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的灌输,严重忽视了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对于实践技能培养的轻视,直接导致了法学本科毕业生理论知识较扎实,但实际操作技能很差,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高分低能”现象严重。[2]
高校本科学生业务素质偏低的普遍现象已经引起社会、高校以及教育管理高层的广泛关注,各高等院校都在探索旨在提高本科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教育教学模式,尤其重视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2007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对于本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因此,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也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
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
综上分析,法学实践教学是为法科学生打下坚实的实践技能基础的重要途径,因此,设计行之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是基本前提。针对实践教学体系的特点,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是设计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关键所在。
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是培养一大批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较强的适应社会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必须符合法学本科教育的根本目标,又要符合实践教学的基本特征和规律,即在符合法学本科教育的根本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为学生提供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将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真正的事实环境下进行,使学生学会把法条与社会现实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学生解决法律纠纷能力明显增强的效果,进而把创新性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落到实处。在教学方法方式上要鼓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探索、主动思考、主动积累、主动实践,探索具有实践性、操作性、创新性的课堂教学模式。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该是以一定的指导思想为灵魂,以综合性教学计划为统摄,以多种切实的实践教学模式为路径的多层次宝塔形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应以“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应设立稳定的专门机构,制定统筹兼顾的教学计划,重新整合实践教学的各种方法和模式。因此,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构建应包括课程设置、保障机制、管理机制三个模块。三者有机结合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应是课程设置、保障机制、管理机制三个要素的有机结合。因而,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就要深入细致地研究上述三个要素各自应具备的内容以及三要素的有机结合问题,并在实践教学体系化的思路、方法和实施上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因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3]任重而道远。
三、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体系的构建
如前所述,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应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环节)、保障机制、管理机制三个模块设计。限于篇幅,这里仅探索课程设置(教学环节)这个模块。在课程设置(教学环节)模块中,根据其内容不同还可以分为基本技能模块、专业技能模块和创新模块。
1.基本技能模块
基本技能模块的基本功能是训练学生具备最基本的技能,通常应包括口才技能训练、社会调查、学年论文和疑难案例分析等课程。(1)口才技能训练课程。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从业者要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因此,开设口才技能训练课程是必需的。该课程要从演讲稿的写作到语言表达的语速、态势语、语调的把握,快速组织思想和语言,快速理解对方说话的本质和论辩的技巧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训练。通过对学生进行演讲、辩论的训练,使其掌握有关演讲和辩论的基本知识,并获得相应的能力。本课程安排在大一第二学期为宜。(2)社会调查课程。该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全面了解和认识社会,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社会现象。该课程是开放式课堂,学生可到工厂、农村、政府机构了解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认识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课程训练包括:调查前,指导学生选定调查对象或事物,指导学生准备充分的调查提纲;在调查进程中指导学生处理相关问题、适度调整计划;在调查结束时指导学生写出调查报告或总结。本课程安排在大一暑假为宜。(3)学年论文课程。该课程设置的目的是教会学生查阅科研文献、选择合适的论文题目、掌握学术论文写作的一般方法和论证技巧,为其撰写毕业论文打好基础。该课程安排在大二第二学期为宜。(4)疑难案例评析。设置该课程的目的是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案例的讨论辩论,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疑难案例评析可以与案例教学结合起来进行,评析的主体是学生,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教师要做好引导,主要分析学生存在的错误和不足之处,阐释案件分析的正确方法和基本要点。案例评析既可以在课堂中进行,也可以在课下进行。本课程应在学生掌握了基本法学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开设,放在大二第二学期以后的任何学期都可以。
2.专业技能模块
专业技能模块主要训练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法律事务的能力,其主要功能是考查学生专业基本知识掌握的程度、解决专业问题的技能和方法。它是基本技能模块的深化和提高。一般应包括法庭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咨询和专业见习等课程。(1)法庭观摩。此课程分为民事审判观摩和刑事审判观摩两部分。课程的目的是通过对基本案件的庭审观摩,了解案件审判的程序和过程,了解法官、律师、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具体诉讼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此课程由负责教师组织,在观摩结束时教师要进行必要的评论和引导。此课程安排在大二第二学期(民事审判观摩)和大三第一学期(刑事审判观摩)为宜。(2)模拟审判。此课程分为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两部分。该课程在法庭观摩的基础上进行,其运作方法是教师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人员、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等,自己准备相关材料,按照庭审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决。教师予以必要的指导和点评。该课程的主要目的是考查学生对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条文的掌握和理解程度,目的是锻炼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此课程安排在庭审观摩之后为宜。(3)法律咨询。该课程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对弱势群体进行无偿法律咨询帮助的教学活动。法律咨询的过程就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学生不仅要调动所学过的全部法律知识,而且对于新的问题还要临时查阅大量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无疑是一个促进学习的过程。此课程应在学生学完专业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后进行,一般安排在大三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为宜。(4)专业见习。该课程是将学生派送到司法实务部门协助办案人员处理部分个案,观摩体会案件处理的程序、方法和工作技巧。一般要求学生分别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部门进行,时间一般为三周。此课程安排在大三第二学期后的假期为宜。
3.创新实践模块
创新实践模块是在基本技能模块、专业技能模块基础上的提高和升华。此模块主要包括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援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课程。(1)诊所法律教育。该课程是借鉴美国法科学生培养方法,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人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养相结合的课程,类似于医学院的培养方式。它以具体的实际案例为解剖对象,让学生在实案代理中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解决真实的问题,从而训练其职业能力。由于此课程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一般在大三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开设为宜。(2)法律援助。该课程主要内容是由学生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除法律咨询、代写文书之外的活动)。具体运作方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办案。在案件办理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学生将所学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件结合起来,独立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由于此课程是处理实际案件,因此对学生的知识水平要求较高,一般安排在大三第二学期和大四第一学期为宜。又由于此课程对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和法律运用能力具有特殊意义,并需要必要的物质和人员支持,因此,需要学校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3)毕业实习。该课程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的方法和技巧。此课程是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效果的总检验,也是学生走出校门前熟悉社会法律事务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使学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初步运用到社会生活中,让他们熟悉社会、了解社会,并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发现问题,弥补不足。因此,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重要实践活动之一。实习方式一般是深入司法机关内部,协助处理具体的案件,甚至可以顶岗工作。因此,时间不宜太短,安排2~3个月为宜,在大四第二学期进行。目前在学科培养方案中虽然有毕业实习环节,但由于经费以及就业压力,毕业实习往往流于形式,效果并不理想。(4)毕业论文。该课程是大学本科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整个大学阶段学习的回顾与总结,是学生综合能力的体现,也是对学生四年积累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一次总检测。该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提升本科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论文的写作能力,为学生参加实际工作或进一步深造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此课程安排在大四第二学期为宜。[4]
对于完备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体系而言,上述三个模块缺一不可。因为,基本技能训练模块构建了实践教学环节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专业技能的训练,而专业技能的提高才能获得创新实践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孙晓洁.法学本科教育的反思与改革[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5).
[2]孙晓洁.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检讨与深化改革[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3]胡平仁,肖伟志.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2007,(2).
[4]江军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J].安康学院学报,2009,21(3).
(责任编辑:麻剑飞)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课程设置
作者简介:孙晓洁(195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北京 102206)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法学教育获得了一个非常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在法学教育欣欣向荣的今天,其存在的问题也愈来愈多地暴露出来。尤其在缺乏深厚文科学术氛围的工科院校中,法学专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存在的问题相对突出。这些问题最终表现在作为法学教育产品的毕业生,就业越来越难;毕业生就业后的专业适应性缓慢等方面。就业难固然是社会普遍现象,而就业后的专业适应性缓慢则集中暴露了现行的法科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即传统的“一站式”通识教育,严重缺乏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等训练,实践教学过程薄弱。究其缘由,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
一、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成为法学学科改革的重要环节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仅有严谨的理论体系,而且要求有实践的适应性。[1]新世纪的国家需要具有综合性素质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仅从专业能力的要求看,法学本科毕业生不仅要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而且要具有很强的法律运用能力。但法学理论与法律的具体运用之间还存在一个转化的过程,它需要相应的操作技能,而操作技能是不能自然获得的,它需要进行长期的培养,包括在校学习期间的培养和实际工作中的磨炼,其中在校学习期间打下坚实的实践技能基础尤为重要,因为它可以让学生很快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缩短适应时间,减少用人单位在岗培训成本,因此,可以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但是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尚未被社会主流所认同,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资源十分有限,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法学传统的“一站式”通识教育模式中,培养方案重理论教学环节轻实践教学环节是各个高校的普遍现象。就培养方案而言,实践教学环节单一并得不到切实贯彻,学分比重偏低,时间安排偏少。譬如华北电力大学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毕业学分为194学分,其中法学实践为30学分,仅占总学分的15%;教学总学时为2527学时,对应30周,每周按1学时计算,则实践教学为30个学时,仅占总学时的1.2%;实践教学环节也仅限于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而这些实践环节不仅零散不成体系,而且只注重某一方面的单一技能训练,况且又限于经费问题而往往流于形式。就教学方式而言,侧重于“填鸭式”理论教学,教师在有限的教学时间里过多地纠缠晦涩、复杂的法学理论,注重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的灌输,严重忽视了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对于实践技能培养的轻视,直接导致了法学本科毕业生理论知识较扎实,但实际操作技能很差,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高分低能”现象严重。[2]
高校本科学生业务素质偏低的普遍现象已经引起社会、高校以及教育管理高层的广泛关注,各高等院校都在探索旨在提高本科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教育教学模式,尤其重视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2007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对于本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因此,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也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
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
综上分析,法学实践教学是为法科学生打下坚实的实践技能基础的重要途径,因此,设计行之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是基本前提。针对实践教学体系的特点,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是设计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关键所在。
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是培养一大批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较强的适应社会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必须符合法学本科教育的根本目标,又要符合实践教学的基本特征和规律,即在符合法学本科教育的根本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为学生提供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将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真正的事实环境下进行,使学生学会把法条与社会现实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学生解决法律纠纷能力明显增强的效果,进而把创新性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落到实处。在教学方法方式上要鼓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探索、主动思考、主动积累、主动实践,探索具有实践性、操作性、创新性的课堂教学模式。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该是以一定的指导思想为灵魂,以综合性教学计划为统摄,以多种切实的实践教学模式为路径的多层次宝塔形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应以“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应设立稳定的专门机构,制定统筹兼顾的教学计划,重新整合实践教学的各种方法和模式。因此,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构建应包括课程设置、保障机制、管理机制三个模块。三者有机结合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应是课程设置、保障机制、管理机制三个要素的有机结合。因而,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就要深入细致地研究上述三个要素各自应具备的内容以及三要素的有机结合问题,并在实践教学体系化的思路、方法和实施上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因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3]任重而道远。
三、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体系的构建
如前所述,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应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环节)、保障机制、管理机制三个模块设计。限于篇幅,这里仅探索课程设置(教学环节)这个模块。在课程设置(教学环节)模块中,根据其内容不同还可以分为基本技能模块、专业技能模块和创新模块。
1.基本技能模块
基本技能模块的基本功能是训练学生具备最基本的技能,通常应包括口才技能训练、社会调查、学年论文和疑难案例分析等课程。(1)口才技能训练课程。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从业者要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因此,开设口才技能训练课程是必需的。该课程要从演讲稿的写作到语言表达的语速、态势语、语调的把握,快速组织思想和语言,快速理解对方说话的本质和论辩的技巧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训练。通过对学生进行演讲、辩论的训练,使其掌握有关演讲和辩论的基本知识,并获得相应的能力。本课程安排在大一第二学期为宜。(2)社会调查课程。该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全面了解和认识社会,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社会现象。该课程是开放式课堂,学生可到工厂、农村、政府机构了解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认识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课程训练包括:调查前,指导学生选定调查对象或事物,指导学生准备充分的调查提纲;在调查进程中指导学生处理相关问题、适度调整计划;在调查结束时指导学生写出调查报告或总结。本课程安排在大一暑假为宜。(3)学年论文课程。该课程设置的目的是教会学生查阅科研文献、选择合适的论文题目、掌握学术论文写作的一般方法和论证技巧,为其撰写毕业论文打好基础。该课程安排在大二第二学期为宜。(4)疑难案例评析。设置该课程的目的是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案例的讨论辩论,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疑难案例评析可以与案例教学结合起来进行,评析的主体是学生,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教师要做好引导,主要分析学生存在的错误和不足之处,阐释案件分析的正确方法和基本要点。案例评析既可以在课堂中进行,也可以在课下进行。本课程应在学生掌握了基本法学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开设,放在大二第二学期以后的任何学期都可以。
2.专业技能模块
专业技能模块主要训练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法律事务的能力,其主要功能是考查学生专业基本知识掌握的程度、解决专业问题的技能和方法。它是基本技能模块的深化和提高。一般应包括法庭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咨询和专业见习等课程。(1)法庭观摩。此课程分为民事审判观摩和刑事审判观摩两部分。课程的目的是通过对基本案件的庭审观摩,了解案件审判的程序和过程,了解法官、律师、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具体诉讼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此课程由负责教师组织,在观摩结束时教师要进行必要的评论和引导。此课程安排在大二第二学期(民事审判观摩)和大三第一学期(刑事审判观摩)为宜。(2)模拟审判。此课程分为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两部分。该课程在法庭观摩的基础上进行,其运作方法是教师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人员、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等,自己准备相关材料,按照庭审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决。教师予以必要的指导和点评。该课程的主要目的是考查学生对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条文的掌握和理解程度,目的是锻炼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此课程安排在庭审观摩之后为宜。(3)法律咨询。该课程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对弱势群体进行无偿法律咨询帮助的教学活动。法律咨询的过程就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学生不仅要调动所学过的全部法律知识,而且对于新的问题还要临时查阅大量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无疑是一个促进学习的过程。此课程应在学生学完专业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后进行,一般安排在大三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为宜。(4)专业见习。该课程是将学生派送到司法实务部门协助办案人员处理部分个案,观摩体会案件处理的程序、方法和工作技巧。一般要求学生分别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部门进行,时间一般为三周。此课程安排在大三第二学期后的假期为宜。
3.创新实践模块
创新实践模块是在基本技能模块、专业技能模块基础上的提高和升华。此模块主要包括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援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课程。(1)诊所法律教育。该课程是借鉴美国法科学生培养方法,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人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养相结合的课程,类似于医学院的培养方式。它以具体的实际案例为解剖对象,让学生在实案代理中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解决真实的问题,从而训练其职业能力。由于此课程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一般在大三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开设为宜。(2)法律援助。该课程主要内容是由学生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除法律咨询、代写文书之外的活动)。具体运作方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办案。在案件办理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学生将所学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件结合起来,独立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由于此课程是处理实际案件,因此对学生的知识水平要求较高,一般安排在大三第二学期和大四第一学期为宜。又由于此课程对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和法律运用能力具有特殊意义,并需要必要的物质和人员支持,因此,需要学校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3)毕业实习。该课程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的方法和技巧。此课程是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效果的总检验,也是学生走出校门前熟悉社会法律事务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使学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初步运用到社会生活中,让他们熟悉社会、了解社会,并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发现问题,弥补不足。因此,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重要实践活动之一。实习方式一般是深入司法机关内部,协助处理具体的案件,甚至可以顶岗工作。因此,时间不宜太短,安排2~3个月为宜,在大四第二学期进行。目前在学科培养方案中虽然有毕业实习环节,但由于经费以及就业压力,毕业实习往往流于形式,效果并不理想。(4)毕业论文。该课程是大学本科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整个大学阶段学习的回顾与总结,是学生综合能力的体现,也是对学生四年积累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一次总检测。该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提升本科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论文的写作能力,为学生参加实际工作或进一步深造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此课程安排在大四第二学期为宜。[4]
对于完备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体系而言,上述三个模块缺一不可。因为,基本技能训练模块构建了实践教学环节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专业技能的训练,而专业技能的提高才能获得创新实践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孙晓洁.法学本科教育的反思与改革[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5).
[2]孙晓洁.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检讨与深化改革[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3]胡平仁,肖伟志.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2007,(2).
[4]江军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J].安康学院学报,2009,21(3).
(责任编辑:麻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