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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自治(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条款奠定了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当多数人共同拥有同一建筑物时,将该建筑物在观念上区分成各个独立使用的空间,各区分所有人对区分后的每一特定部分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与共有和专有部分不能分离所产生的共同所有人的成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