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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虽经2017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同等条件"以及行使期限等等进行了完善和改进,但在法经济学的视角下仍存在不能充分发挥股权价值、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以及阻碍公司进一步发展等等的弊端。文章认为为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价值,应当将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推定性质变更为公司章程或股东间约定所赋予的约定权利,同时加以施行第三人竞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