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拉托维亚实行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其统一监管机构是拉托维亚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按照功能监管模式被组建。委员会所辖部门主要集中监管和许可等事关全局的金融监管的关键领域,至于金融中介、机构和被监管的商业活动的具体类型则在所不问。拉脱维亚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也为其他国家建构金融服务统一监管框架提供借鉴。
关键词:拉脱维亚;统一监管;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51-02
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不但接管了拉托维亚中央银行信用机构监管部的职责而且也接管了先前有存款保险保证委员会、国家保险监管稽查部和证券市场委员会掌管的监管职责。最终,拉托维亚成功实行了统一监管模式。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拉托维亚统一监管机构——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有自身的特征和功能,本书试图对其进行全面论述。
一、委员会的基本问题
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是拉托维亚统一监管机构,其是在原有的监管机构的基础上重新被构造的,所以委员会对拉
托维亚以前的监管理念也是批判的继承。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法定权力以及与其他相关的机构的协调问题都在《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法》中被详细的规定,这些问题也是拉托维亚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的一些首先需要得到明确的基本问题。
(一)委员会的功能
委员会的功能包括实体功能和程序功能,其中实体功能主要是委员会制定实体监管法规的权力,程序功能主要是为日常的监管活动制定相关的法律程序。
委员会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为了规范关于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经营活动以及资本市场本身的预测报告和表现报告,制定相关的规章和指令;按照委员会制定的监管要求和指令,通过控制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性来管制金融与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经营活动;为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特别经营条件和从业资格,并且使其符合这些法定要求和资格[1]。
委员会还负责为以下事项制定法定程序:许可和注册金融与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收集、分析和出版与金融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信息;确保存款保证基金和被保险人保护基金的资本增殖;按照《私人存款、保险公司及监管法》管理和支付赔偿金;分析关于金融和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起草关于完善这些要求以及与欧盟要求相协调的建议书;从事系统研究和分析,从而预测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外的金融和市场监管权力机构合作,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
(二)委员会的权力
为了实现上述功能,委员会行使以下权力:制定规范市场参与者活动的规则和指令;为了执行监管功能,向市场参与者询问相关经营信息以及接受来自市场参与者的必要信息;在某些特定情形中,约束市场参与者的活动;按照委员会的立法、规则和指令,核查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性;当市场参与者(以及他们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委员会制定的法定要求时,对其采取制裁措施;参加市场参与者综合管理会议、召集市场参与者管理机构的会议和制定会议议程的项目;要求和接受商业注册和其他公共机构注册的相关费用,以及接受为执行监管功能所必需的信息;和国外的金融和资本市场监管权机构合作,为了执行专门监管功能按照法律相互交换必要的信息。
委员会也能够实施拉托维亚基准法案(次级立法)所允许的其他活动,将其作为执行其法定功能的过程的一部分。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指令对金融和资本市场中的参与者都具有约束力,这些市场参与者必须要遵守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指令,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2]。
(三)委员会的管理以及领导成员的职务保障
有五个成员组成的理事会管理者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所辖部门的三个部长。在和政府机构、金融是资本市场参与者及国际组织的交往中,主席代表着委员会。拉托维亚国会基于财政部长和拉托维亚中央银行行长的联合推荐任命正、副主席,每届任期为六年。主席在和财政部长和拉托维亚中央银行行长协商后可以任命和辞退理事会的成员。被任命到理事会的成员必须能够胜任金融管制工作且有良好声誉,并且在拉托维亚金融部门中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3]。
国会不能任命有故意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但是理事会的领导人和理事,无论最终是否被移交法庭进行审判,也不能任命被剥夺从事任何创业活动的权利的人担任领导和理事。但是,《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构成了故意犯罪,也没有界定“创业活动”的含义。法律明确规定在任期终止前国会不能解雇正、副主席,除非:(1)提交了辞职书;(2)已被指控刑事犯罪;(3)由于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已经连续六个月不能执行职务;(4)拉托维亚中央银行行长和财政部长联名提交提前解雇申请书。但是,关于主席解雇其他理事会成员的法定条件是不明确的,《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法》关于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可能意在赋予主席的自由裁量权,以便适用监管工作的特殊需要。同样,尽管法律规定委员会主席有雇佣和解雇委员会成员的权力,但是委员会法没有规定能够做出这样决定的原因。委员会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委员会成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善意的行动和失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具有豁免权。
二、理事会及评议会
(一)理事会会议及理事会权力
理事会会议有理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在主席缺席时,有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议的法定最低人数是四人。理事会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有权利通过递交书面申请书的形式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即使法律规定理事会每个月都要举行一次正式会议,但是根据需要还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委员会按照简单多数通过决议,在投票相等的情况下,会议主席的表决具有决定意义。按照法律规定,拉托维亚中央银行行长和副行长以及财政部正、副部长都将以顾问身份列席会议。金融和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公共组织(如职业联合会)的领导们同样也可以参加会议,但是参加的前提是这些会议非秘密会议。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所有成员都要做会议记录。参加理事会会议且在通过决议时投反对票的成员的个人意见也将被记录在会议备忘录上。投反对票的成员对委员会的这份决议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的理事会拥有广泛的权力,如:批准监管和管制金融市场的政策;发布约束性的规章和指令,规范市场参与者的活动;终止和恢复特别许可以及终止和恢复已经颁发的证书的法律效力;颁布用来授权市场经营的专门许可和证书;废除任何已经颁布的特别许可和证书;决定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人实施制裁。
(二)评议会
拉托维亚金融监管制度中评议会是一项具有拉托维亚特色的监管方法。评议会主要吸收了市民社会的力量,不完全是政府主导整个金融监管,而是在一定层面上接受市民社会的力量参与国家的金融监管。在金融和资本市场委员会的框架内,建立评议会制度可以提高监管金融和资本市场的效率,也可以促进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发育。评议会有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的代表以及金融与资本市场中的公共组织(如职业联合会)的领导构成。市场公共组织的代表名额按照平等原则来分配。只要不少于法定成员人数参加会议,评议会才具有法定能力去处理相关监管事务。评议会按照参加会议的成员人数,依据简单多数的原则,投票通过决议。在反对票和赞成票总数相等的情况下,评议会就不能通过决议[4]。
评议会的会议有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主持。委员会负责长期保存评议会的会议记录。本质上,评议会是个学院的、建议的机构,起工作的性质主要是建议性的和程序性的,不处理相关的实体监管工作。
三、委员会的具体目标和战略目标
总体上,委员会的战略目标主要是确保拉托维亚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全面稳定。但是战略目标的实现也是通过委员会的一些具体的目标的实现为前提,所以《拉托维亚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法》也规定一些列委员会的具体监管目标。为了实现金融市场稳定,委员会确定以下目标:(1)确保拉托维亚金融体系整体信用的升级。在目前的金融和资本市场中,拉托维亚居民的信用水准低于欧盟已经达到的水准。委员会的工作将主要集中在提高金融和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信用上,以达到或者超过欧盟国家所奉行的信用标准。(2)监视拉托维亚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委员会主要目标就是提高金融和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委员会将主要专注于监视市场参与者所面临的潜在风险。
委员会进一步要求:将潜在的市场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为此,委员会的任务之一就是密切注意市场参与者能否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相关义务。当然,市场参与者的偿付能力最终要取决于经济和其他因素。《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法》还要求评议会、董事会和每个市场参与者的几个最大股东都要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其企业在金融市场上的经营活动负责。在处理金融问题时有决定权的人(或机构)也要承担全部法定责任,譬如大企业集团和机构投资者。为了使市场参与者的信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委员会将监管信用机构是否严格遵守最低资本和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法定要求,密切注意市场参与者的市场经营活动,同时将完善评估市场参与者金融影响力的具体方法。总体上,委员会日常工作活动的目标将集中于,把金融体系中市场参与者潜在的破产对消费者信用的影响降低到最底限度。
除了进行审慎监管和管制,委员会同样期望加强公众对托维亚金融体系的信心和信任。目前,拉托维亚和欧盟相比,公众对金融体系信任程度比较低,原因在于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拉托维亚洗钱。为此,委员会还要负责打击洗钱、保护竞争和提高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大众参与意识。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委员会公布了以下三个发展目标:(1)促进金融和资本市场的自由竞争;(2)促进金融创新;(3)加强现行的税收体系的分析和完善。这三个目标引领着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宣称:拉托维亚金融部门的发展需要通过国际会计标准的实施以及委员会与市场参与者的职业联合会之间的相互合作来实现。在投资者利益、存款者和投保人利益保护上,委员会宣称,其将密切注意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是否给金融和资本市场的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符合企业伦理规范的服务。
总之,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实行金融服务统一监管的国家,拉托维亚的金融监管的模式无疑引领世界金融服务监管的潮流[5]。拉托维亚统一监管机构——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的监管目标、监管功能以及监管理念也符合监管国际趋势的同时,也具有本国的监管特色。
参考文献:
[1]The law on the financial and capital martet commission [Z].2000,art·6.
[2]The legal respect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the concept of unified regulator[Z].P.P83.
[3]The law on the financial and capital martet commission[Z].2000,art·7(1).
[4]The law on the financial and capital martet commission[Z].2000,art·10.
[5]陈义顺.论金融服务监管理念的演变趋势[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责任编辑吴高君]
关键词:拉脱维亚;统一监管;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51-02
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不但接管了拉托维亚中央银行信用机构监管部的职责而且也接管了先前有存款保险保证委员会、国家保险监管稽查部和证券市场委员会掌管的监管职责。最终,拉托维亚成功实行了统一监管模式。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拉托维亚统一监管机构——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有自身的特征和功能,本书试图对其进行全面论述。
一、委员会的基本问题
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是拉托维亚统一监管机构,其是在原有的监管机构的基础上重新被构造的,所以委员会对拉
托维亚以前的监管理念也是批判的继承。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法定权力以及与其他相关的机构的协调问题都在《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法》中被详细的规定,这些问题也是拉托维亚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的一些首先需要得到明确的基本问题。
(一)委员会的功能
委员会的功能包括实体功能和程序功能,其中实体功能主要是委员会制定实体监管法规的权力,程序功能主要是为日常的监管活动制定相关的法律程序。
委员会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为了规范关于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经营活动以及资本市场本身的预测报告和表现报告,制定相关的规章和指令;按照委员会制定的监管要求和指令,通过控制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性来管制金融与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经营活动;为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特别经营条件和从业资格,并且使其符合这些法定要求和资格[1]。
委员会还负责为以下事项制定法定程序:许可和注册金融与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收集、分析和出版与金融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信息;确保存款保证基金和被保险人保护基金的资本增殖;按照《私人存款、保险公司及监管法》管理和支付赔偿金;分析关于金融和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起草关于完善这些要求以及与欧盟要求相协调的建议书;从事系统研究和分析,从而预测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外的金融和市场监管权力机构合作,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
(二)委员会的权力
为了实现上述功能,委员会行使以下权力:制定规范市场参与者活动的规则和指令;为了执行监管功能,向市场参与者询问相关经营信息以及接受来自市场参与者的必要信息;在某些特定情形中,约束市场参与者的活动;按照委员会的立法、规则和指令,核查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性;当市场参与者(以及他们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委员会制定的法定要求时,对其采取制裁措施;参加市场参与者综合管理会议、召集市场参与者管理机构的会议和制定会议议程的项目;要求和接受商业注册和其他公共机构注册的相关费用,以及接受为执行监管功能所必需的信息;和国外的金融和资本市场监管权机构合作,为了执行专门监管功能按照法律相互交换必要的信息。
委员会也能够实施拉托维亚基准法案(次级立法)所允许的其他活动,将其作为执行其法定功能的过程的一部分。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指令对金融和资本市场中的参与者都具有约束力,这些市场参与者必须要遵守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指令,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2]。
(三)委员会的管理以及领导成员的职务保障
有五个成员组成的理事会管理者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所辖部门的三个部长。在和政府机构、金融是资本市场参与者及国际组织的交往中,主席代表着委员会。拉托维亚国会基于财政部长和拉托维亚中央银行行长的联合推荐任命正、副主席,每届任期为六年。主席在和财政部长和拉托维亚中央银行行长协商后可以任命和辞退理事会的成员。被任命到理事会的成员必须能够胜任金融管制工作且有良好声誉,并且在拉托维亚金融部门中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3]。
国会不能任命有故意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但是理事会的领导人和理事,无论最终是否被移交法庭进行审判,也不能任命被剥夺从事任何创业活动的权利的人担任领导和理事。但是,《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构成了故意犯罪,也没有界定“创业活动”的含义。法律明确规定在任期终止前国会不能解雇正、副主席,除非:(1)提交了辞职书;(2)已被指控刑事犯罪;(3)由于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已经连续六个月不能执行职务;(4)拉托维亚中央银行行长和财政部长联名提交提前解雇申请书。但是,关于主席解雇其他理事会成员的法定条件是不明确的,《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法》关于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可能意在赋予主席的自由裁量权,以便适用监管工作的特殊需要。同样,尽管法律规定委员会主席有雇佣和解雇委员会成员的权力,但是委员会法没有规定能够做出这样决定的原因。委员会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委员会成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善意的行动和失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具有豁免权。
二、理事会及评议会
(一)理事会会议及理事会权力
理事会会议有理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在主席缺席时,有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议的法定最低人数是四人。理事会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有权利通过递交书面申请书的形式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即使法律规定理事会每个月都要举行一次正式会议,但是根据需要还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委员会按照简单多数通过决议,在投票相等的情况下,会议主席的表决具有决定意义。按照法律规定,拉托维亚中央银行行长和副行长以及财政部正、副部长都将以顾问身份列席会议。金融和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公共组织(如职业联合会)的领导们同样也可以参加会议,但是参加的前提是这些会议非秘密会议。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所有成员都要做会议记录。参加理事会会议且在通过决议时投反对票的成员的个人意见也将被记录在会议备忘录上。投反对票的成员对委员会的这份决议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的理事会拥有广泛的权力,如:批准监管和管制金融市场的政策;发布约束性的规章和指令,规范市场参与者的活动;终止和恢复特别许可以及终止和恢复已经颁发的证书的法律效力;颁布用来授权市场经营的专门许可和证书;废除任何已经颁布的特别许可和证书;决定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人实施制裁。
(二)评议会
拉托维亚金融监管制度中评议会是一项具有拉托维亚特色的监管方法。评议会主要吸收了市民社会的力量,不完全是政府主导整个金融监管,而是在一定层面上接受市民社会的力量参与国家的金融监管。在金融和资本市场委员会的框架内,建立评议会制度可以提高监管金融和资本市场的效率,也可以促进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发育。评议会有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的代表以及金融与资本市场中的公共组织(如职业联合会)的领导构成。市场公共组织的代表名额按照平等原则来分配。只要不少于法定成员人数参加会议,评议会才具有法定能力去处理相关监管事务。评议会按照参加会议的成员人数,依据简单多数的原则,投票通过决议。在反对票和赞成票总数相等的情况下,评议会就不能通过决议[4]。
评议会的会议有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主持。委员会负责长期保存评议会的会议记录。本质上,评议会是个学院的、建议的机构,起工作的性质主要是建议性的和程序性的,不处理相关的实体监管工作。
三、委员会的具体目标和战略目标
总体上,委员会的战略目标主要是确保拉托维亚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全面稳定。但是战略目标的实现也是通过委员会的一些具体的目标的实现为前提,所以《拉托维亚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法》也规定一些列委员会的具体监管目标。为了实现金融市场稳定,委员会确定以下目标:(1)确保拉托维亚金融体系整体信用的升级。在目前的金融和资本市场中,拉托维亚居民的信用水准低于欧盟已经达到的水准。委员会的工作将主要集中在提高金融和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信用上,以达到或者超过欧盟国家所奉行的信用标准。(2)监视拉托维亚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委员会主要目标就是提高金融和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委员会将主要专注于监视市场参与者所面临的潜在风险。
委员会进一步要求:将潜在的市场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为此,委员会的任务之一就是密切注意市场参与者能否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相关义务。当然,市场参与者的偿付能力最终要取决于经济和其他因素。《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法》还要求评议会、董事会和每个市场参与者的几个最大股东都要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其企业在金融市场上的经营活动负责。在处理金融问题时有决定权的人(或机构)也要承担全部法定责任,譬如大企业集团和机构投资者。为了使市场参与者的信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委员会将监管信用机构是否严格遵守最低资本和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法定要求,密切注意市场参与者的市场经营活动,同时将完善评估市场参与者金融影响力的具体方法。总体上,委员会日常工作活动的目标将集中于,把金融体系中市场参与者潜在的破产对消费者信用的影响降低到最底限度。
除了进行审慎监管和管制,委员会同样期望加强公众对托维亚金融体系的信心和信任。目前,拉托维亚和欧盟相比,公众对金融体系信任程度比较低,原因在于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拉托维亚洗钱。为此,委员会还要负责打击洗钱、保护竞争和提高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大众参与意识。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委员会公布了以下三个发展目标:(1)促进金融和资本市场的自由竞争;(2)促进金融创新;(3)加强现行的税收体系的分析和完善。这三个目标引领着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宣称:拉托维亚金融部门的发展需要通过国际会计标准的实施以及委员会与市场参与者的职业联合会之间的相互合作来实现。在投资者利益、存款者和投保人利益保护上,委员会宣称,其将密切注意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是否给金融和资本市场的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符合企业伦理规范的服务。
总之,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实行金融服务统一监管的国家,拉托维亚的金融监管的模式无疑引领世界金融服务监管的潮流[5]。拉托维亚统一监管机构——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的监管目标、监管功能以及监管理念也符合监管国际趋势的同时,也具有本国的监管特色。
参考文献:
[1]The law on the financial and capital martet commission [Z].2000,art·6.
[2]The legal respect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the concept of unified regulator[Z].P.P83.
[3]The law on the financial and capital martet commission[Z].2000,art·7(1).
[4]The law on the financial and capital martet commission[Z].2000,art·10.
[5]陈义顺.论金融服务监管理念的演变趋势[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责任编辑吴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