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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9]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18号)精神,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