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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新破产法增加了破产重整一章。"破产重整"是引自英美法系的一种破产保护制度,给那些濒临绝境的企业提供了重整、拯救的制度保障。破产法并没有将上市公司的破产单列条文,而是和其他性质的企业破产适用同样的条款。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分散,涉及到的人多、面广,社会影响相对较大,加之有较多的法规规范,比其他企业具有更多的特殊性,因此,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更需慎重对待。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12家上市公司进入过破产程序.除正在破产程序中的3家外,其余9家均已通过不同途径重整成功。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被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