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在当前的民法理论中,“法人负有限责任”的结论似乎已盖棺论定,被普通接受而无人质疑.不少民法著述甚至在法人部分的有关章节中赫然迳行冠以“法人的有限责任”的标题.诸如,已故著名民法学者佟柔先生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九节即为“法人的有限责任;”颇有影响的民法专著《民法新论》第二编第二章第九节第二部分即以“企业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为题.这些主张具有足够的代表性.根据这些论者的观点,法人有限责任的内涵有二;1.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