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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权利救济、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非司法化的手段,有人称它为"第四权力机构"。其发源于19世纪的瑞典,北欧国家最先引入,后来传到了西欧、亚非拉等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由宪法规定的,根据公众对政府部门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的申诉,不受任何党派政治影响进行调查监督,保护和推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及自由。监察专员有权进行调查、批评、建议和公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