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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各高等学校: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附件:1、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2、海南省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