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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以后,大多数公司治理结构不够规范,不少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产生、组建“三会”,尤其是监事会机构不健全、不完善,其职权难以正常行使,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这样一来,削弱了公司治理结构中“三会”之间的相互制衡力量,形不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一些公司制企业的党组织,或因交叉兼职或因高管权力过于集中,纪检会的作用也难以充分发挥。也有的公司忽视民主管理,民主渠道不畅,民主监督淡化,监督乏力。这样一来,就难免出现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高管人员以权谋私及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给公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