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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的国庆节对于中国电池行业来说,应该是一个有着特殊意义的日子。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中国电池337调查案的终裁中,中国企业因为美国原告方专利无效而宣告全面胜诉。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三年以后,在国人能够渐渐理性地认识“入世”三大不利条款(市场经济地位,特保措施和纺织品特限措施)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时候,也是在电池案获胜的庆祝喧嚣声中逐渐平息的时候,一个更加“技术化”的美国贸易壁垒开始更清晰地浮现在公众面前——美国关税法的337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