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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标准体系来看,我国是一个“只有环境质量标准,而没有污染环境修复标准”的国家。由于缺乏污染环境的修复标准,污染环境的修复效果评价,特别是应急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至今没有相应的修复标准或相应的法规作为参照或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而采用环境质量标准来判断污染环境修复工作是否达到要求,特别是指导对应急环境问题的处理又太不现实,因此只能“弄虚作假”,结果事与愿违,与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冲突,达不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最终是环境越“保护”,问题越多,效果越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