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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股份制改组企业的法定业务工作主要有四项:经营业绩的审计、资产评估、审核盈利预测和验证股本,其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资产评估和上市审计业务。但在中国证监会1996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是这样规定的,“企业股份制改组上市过程中不得聘用同一家中介机构做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按照国家证券委的有关规定:具有上市审计和资产评估双重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分开单独执业,即将资产评估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