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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卫生院药品代购分发点在原《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八条中是这样涉及和表述的: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所用药品,应就近从药品经营企业或其延伸的经营网点采购;无药品经营企业或延伸网点的,可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这一规定就相当于确立了乡镇卫生院药品代购分发点存在的必要性,也就将对卫生院药品代购分发点的监管纳入了整个药品监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