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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加入WTO文件中,承诺在3年内逐渐放开外贸经营权,但同时保留了国营贸易管理和指定经营管理,作为对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宏观调控的合法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允许我国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保留国营贸易体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主要由国营贸易企业经营.因此,国营贸易企业不仅在国营贸易管理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而且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