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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对中国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投资和收益分配及费用进行了规范,并对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的定期报告内容及时限作了规范。关于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也作了规定和限制,主要表现在:(1)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进行有效的时限限制;(2)对受托人在基金运作、终止或其他国家规定的情形下必须在有效时限内向有关部分提交审计报告进行规范;(3)对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在基金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等情形进行规范;(4)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在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进行规范;(5)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规范;(6)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等。
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不规范
会计核算体系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的质量,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都对企业年金会计核算有着具体的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是以企业年金为核算主体,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会计核算,而如果以企业会计角度进行核算的话,我国的会计准则又显得较为简单、不详尽。企业年金作为独立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一项资金,其已经拥有自身的资产、负债、收支等,其会计要素、会计假设和会计核算都具有特殊性,但它同时又无法脱离企业的财务系统,所以,将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使用企业会计准则有些不妥。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服务意识薄弱
企业年金运作过程涉及多个管理机构,而各个管理机构作为独立的经济人,都希望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就造成了利益的冲突,各个独立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对相关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进行粉饰,使得年金的收益主体——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管理机构所做的财务信息报告多以报表加附注的形式,专业性和综合性较强,只适合于专业素质较高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而对于会计专业素质相对较低的受益人确帮助甚少。
·企业年金会计信息需求者意识较弱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较晚,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多数人对企业年金的了解甚少,职工的主人公意识较弱,他们的意识多数还是停留在基本养老保险阶段,对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信息毫无所知或者漠不关心,另一方面,由于职工缺乏相对专业的财务知识,使得他们很难从整体上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等各方面做了解,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正是这种较弱的信息需求意识,导致了对企业年金管理的公众监督。
· 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法规不完善
拥有成熟企业年金制度的发达国家,在企业年金管理上都有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如美国、英国等,虽然我国也多次提出将社会保障写入法律,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部专门的企业年金运作法的相关法律。虽然在层次较低的规章制度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有过相关的规范,但相对而言过于笼统,造成了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处于微弱的制度监管下,约束力相对比较差。
·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就走完了发达经济体走了上百年的资本发展道路,但由于过度的融资冲动和制度的不均衡,造成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畸形发展,如流动性差、波动性强、投机性强等,资本市场运行效率非常低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的管理者谨小慎微,处处留心,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了免于法律责任,投资风格过于保守,而且投资以短线为主,无形中又加大了市场的波动,同时这也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标的较少有一定的关系。
完善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
·完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体系
从两个阶段出发,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体系,第一个阶段是企业年金筹集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企业年金运营阶段。在第一个阶段,要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企业在提取企业年金费用时,确定相应的费用和成本,对应提交数和实缴数之间的差额形成一项资产或者负债,在管理费用或相关成本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企业年金费用,同时,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应付年金费用等。在第二个阶段,企业年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制定和完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代替目前使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的可以通过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净资产等多个方面入手,详细列出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的财务信息和运营状况,使得信息需求者可以直观的从披露的信息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充实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企业年金的筹集状况,企业年金运营的投资工具及投资收益,企业年金的收支情况,企业年金的成本费用等各个方面,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看,过于简单,过于专业,笔者建议,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应该更加平民化、实用化。其中最主要的是可以让信息需求者了解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关键环节,比如投资标的、投资比例、投资规模、投资收益、成本费用等方面的内容。为了使得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状况能够很好的披露,便于信息使用者能够较为准确的了解企业年金投资状况及投资管理人的履约情况 ,为以后的决策做出正确的选择,应该就资产变动表,年金投资组合表,收益表以及利润分配较进行详尽的披露。
·形成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多元化披露方式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是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等,但鉴于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多元化,笔者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进行及时性的有效披露。首先,年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自己网站披露相关信息,另一方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应该通过建立专业的企业年金网站,将企业年金相关信息状况进行收录,便于信息使用者查阅。通过网站以及较为常见的报刊披露外,建议相关部门开通免费的企业年金信息查询热线,由专业的年金管理服务人员解答公众问题等,通过多种方式和多种渠道,使得信息需求者能够有效及时的获取相关信息。
·完善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督制度
为了能够提供有效准确的会计信息,需要给予企业年金会计信息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要明确各个相关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分工,并要不断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我国目前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其他部门作为协同监管,但随着金融产品复杂性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从机构式监管向功能式监管转变,根据金融活动的类别进行分类监管,从而明确监管者的责任。同时,各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彼此交流,对企业年金的各个阶段的信息申报和备案进行有效的查阅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降低企业年金的运用风险。
(作者单位:沈阳天沃化工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对中国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投资和收益分配及费用进行了规范,并对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的定期报告内容及时限作了规范。关于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也作了规定和限制,主要表现在:(1)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进行有效的时限限制;(2)对受托人在基金运作、终止或其他国家规定的情形下必须在有效时限内向有关部分提交审计报告进行规范;(3)对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在基金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等情形进行规范;(4)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在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进行规范;(5)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规范;(6)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等。
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不规范
会计核算体系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的质量,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都对企业年金会计核算有着具体的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是以企业年金为核算主体,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会计核算,而如果以企业会计角度进行核算的话,我国的会计准则又显得较为简单、不详尽。企业年金作为独立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一项资金,其已经拥有自身的资产、负债、收支等,其会计要素、会计假设和会计核算都具有特殊性,但它同时又无法脱离企业的财务系统,所以,将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使用企业会计准则有些不妥。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服务意识薄弱
企业年金运作过程涉及多个管理机构,而各个管理机构作为独立的经济人,都希望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就造成了利益的冲突,各个独立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对相关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进行粉饰,使得年金的收益主体——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管理机构所做的财务信息报告多以报表加附注的形式,专业性和综合性较强,只适合于专业素质较高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而对于会计专业素质相对较低的受益人确帮助甚少。
·企业年金会计信息需求者意识较弱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较晚,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多数人对企业年金的了解甚少,职工的主人公意识较弱,他们的意识多数还是停留在基本养老保险阶段,对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信息毫无所知或者漠不关心,另一方面,由于职工缺乏相对专业的财务知识,使得他们很难从整体上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等各方面做了解,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正是这种较弱的信息需求意识,导致了对企业年金管理的公众监督。
· 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法规不完善
拥有成熟企业年金制度的发达国家,在企业年金管理上都有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如美国、英国等,虽然我国也多次提出将社会保障写入法律,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部专门的企业年金运作法的相关法律。虽然在层次较低的规章制度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有过相关的规范,但相对而言过于笼统,造成了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处于微弱的制度监管下,约束力相对比较差。
·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就走完了发达经济体走了上百年的资本发展道路,但由于过度的融资冲动和制度的不均衡,造成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畸形发展,如流动性差、波动性强、投机性强等,资本市场运行效率非常低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的管理者谨小慎微,处处留心,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了免于法律责任,投资风格过于保守,而且投资以短线为主,无形中又加大了市场的波动,同时这也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标的较少有一定的关系。
完善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
·完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体系
从两个阶段出发,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体系,第一个阶段是企业年金筹集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企业年金运营阶段。在第一个阶段,要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企业在提取企业年金费用时,确定相应的费用和成本,对应提交数和实缴数之间的差额形成一项资产或者负债,在管理费用或相关成本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企业年金费用,同时,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应付年金费用等。在第二个阶段,企业年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制定和完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代替目前使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的可以通过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净资产等多个方面入手,详细列出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的财务信息和运营状况,使得信息需求者可以直观的从披露的信息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充实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企业年金的筹集状况,企业年金运营的投资工具及投资收益,企业年金的收支情况,企业年金的成本费用等各个方面,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看,过于简单,过于专业,笔者建议,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应该更加平民化、实用化。其中最主要的是可以让信息需求者了解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关键环节,比如投资标的、投资比例、投资规模、投资收益、成本费用等方面的内容。为了使得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状况能够很好的披露,便于信息使用者能够较为准确的了解企业年金投资状况及投资管理人的履约情况 ,为以后的决策做出正确的选择,应该就资产变动表,年金投资组合表,收益表以及利润分配较进行详尽的披露。
·形成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多元化披露方式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是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等,但鉴于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多元化,笔者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进行及时性的有效披露。首先,年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自己网站披露相关信息,另一方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应该通过建立专业的企业年金网站,将企业年金相关信息状况进行收录,便于信息使用者查阅。通过网站以及较为常见的报刊披露外,建议相关部门开通免费的企业年金信息查询热线,由专业的年金管理服务人员解答公众问题等,通过多种方式和多种渠道,使得信息需求者能够有效及时的获取相关信息。
·完善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督制度
为了能够提供有效准确的会计信息,需要给予企业年金会计信息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要明确各个相关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分工,并要不断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我国目前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其他部门作为协同监管,但随着金融产品复杂性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从机构式监管向功能式监管转变,根据金融活动的类别进行分类监管,从而明确监管者的责任。同时,各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彼此交流,对企业年金的各个阶段的信息申报和备案进行有效的查阅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降低企业年金的运用风险。
(作者单位:沈阳天沃化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