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到无罪河南曹红彬“伤妻案”平反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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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被告人曹红彬无罪。”
  5月13日下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改判其无罪。
  听到此判决,曹红彬的多名亲人在法庭上难掩激动,号啕大哭。
  曹红彬说,为了这一天,他足足等了17年。
  现年53岁的曹红彬是许昌市鄢陵县彭店乡人。2002年4月,曹的妻子被人伤害,经过抢救虽然脱离生命危险,但精神失常。经许昌市公安局及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其妻所受损伤为重伤,精神伤残程度为重度(2级)伤残。
  不久后曹红彬被鄢陵警方刑事拘留。2002年12月,许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曹红彬死刑,被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其后,许昌中院改判曹红彬有期徒刑15年,再次被河南高院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
  此后,许昌中院将此案降低级别处理,指定由鄢陵县法院重审。开庭后,鄢陵检察院曾以“事实证据有变化”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而一个月后,鄢陵检察院又重新起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红彬15年刑期,许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曹红彬服刑期间,始终不认罪。2017年刑满出狱后,他继续不断申诉。
  今年2月,许昌中院将此案指定交由禹州市法院审理。

杀妻?


  曹红彬入狱前是鄢陵县陈化店棉花厂停薪留职职工。事发前,他在鄢陵县彭店乡大街上经营着一家烟酒批发部,生意兴隆,这个四口之家在当地算是比较富裕的家庭。

  然而,一起飞来横祸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
  根据曹红彬的说法,2002年4月19日傍晚,他与妹夫杜卫东(鄢陵某汽配厂钣金工)等人到许昌给杜卫东的一个朋友送轮胎,妻子则在家中看管批发部。
  从许昌返回鄢陵后,杜卫东在县城一家火锅店请大家吃饭。
  杜卫东称,当时曹红彬刚买了面包车,心情很好。吃完饭后,已是次日凌晨,杜卫东想让他住在县城,但曹红彬执意要回家。
  当时,曹红彬有一个外遇对象丁某某。在回家路上,他在鄢陵县安陵镇十字街电信局门前西侧,用磁卡电话给丁某某打了一个电话。
  打完电话后,曹红彬将车开进他家批发部后的彭店乡税务所院里。他走出来后发现,附近有一个骑着摩托车的男子,就大声喊了一句“谁啊?”对方听到后,慌慌张张地跑了。
  当时曹红彬并没多想,只是觉得这个人鬼鬼祟祟,形迹可疑。
  曹红彬走到批发部前,愕然发现自己的妻子躺在地上,下身裸露。他点燃打火机照明,看到妻子满头满脸都是血。“我喊她名字,她已经有气无力,只是发出呻吟声。”
  曹红彬急忙喊来邻居安宽有夫妇,同时叫醒当时正在批发部地下室睡觉的母亲。
  曹红彬和邻居一起把受害人送到了彭店乡卫生所,随后又转往鄢陵县医院抢救。曹红彬妻子的娘家人拨打了120,曹红彬也拨打了110报警。
  《中国新闻周刊》查阅鄢陵县公安局出示的一份《刑事案件登记表》,其中描述道,2002年4月20日凌晨2时左右,正在看守门店的曹红彬之妻,被人用石头砸伤头部,其门店的钱箱被抢走。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凶手用石头砸向睡梦中的被害人,致其重伤。
  鄢陵警方在侦查走访过程中,发现曹红彬有外遇的细节,且在案发当日与外遇对象丁某某通过多次电话。通话记录显示,最后一次通话,是2002年4月20日凌晨2:09。警方怀疑,曹红彬为了和外遇对象结婚,企图杀妻,并伪造强奸、抢劫现场。
  2002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曹红彬被监视居住,監视居住地点就设在鄢陵县公安局。四天后,他做出了认罪供述,随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批准逮捕。
  警方认定:曹红彬因外遇,为达到与妻子离婚的目的,于2002年4月20日凌晨,在自家批发部门前,用石块将妻子头部砸伤。
  曹红彬辩称,“实事求是地说,我那时确实有外遇,和妻子确实感情也一般。但两个人孩子都这么大了,我从没有想过要离婚,更没想到要杀害她。”

死刑判决


  2002年10月29日,曹红彬的罪名由故意杀人变更为故意伤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曹红彬在提审时翻供。
  2002年12月10日,曹红彬一审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曹红彬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说,12月19日那天鄢陵雨雪交加,他在看守所中,收到这份死刑判决书,顿时感觉天旋地转。
  接到一审判决后,当时曹红彬的辩护律师蒋德清去看守所与曹红彬会面。“他戴着脚镣,看到我,号啕大哭,声嘶力竭地说他是冤枉的。” 蒋德清回忆说。
  曹红彬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他表示,他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在警方持续了三天三夜的刑讯逼供下做出的。
  他回忆称,在鄢陵县公安局,警察让他把所有衣服和鞋子都脱下来“化验”。从2002年4月22日开始,他就被锁在一个铁椅子上,双手紧紧反扣在椅子后背上。“他们不让我睡觉、吃饭、上厕所。我后面还站着一个人,在我不回答问话或打盹时,就用力拉拽我的头发。”
  曹红彬说,他当时实在受不了,就想到妻子清醒后,一定能还原真相,于是就作了有罪供述。
  曹红彬称,当时警方让他讲述作案经过,他说压根不是他干的,只能胡编乱造。“他们就跟我说,编的也行。”
  蒋德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认为曹红彬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所以他坚持为他做无罪辩护。   2002年11月24日,在配合律师做调查笔录时,曹红彬的邻居安宽有说:“当时我急忙起床到曹红彬的铁棚前开手机拨120,准备打时,红彬说先送医院,就没有打,当时的时间为凌晨2:30。”
  而通讯记录显示,曹红彬与丁某某最后一次通话的时间为凌晨2:09。
  蒋德清分析,结合上述两个时间点推理,打完电话,曹红彬开车回到自家批发部,再实施完用石头猛砸妻子、伪造强奸、抢劫、呼救邻居等过程,“不可能在21分钟内做这么多事情。”
  2002年4月23日,鄢陵警方进行了一次模拟试验。从鄢陵县安陵镇十字街到案发地点,按30公里的时速计算,需要大约16分钟。
  2003年10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后,警方在补充侦查时,又做了两次试验,将曹红彬回家的时速改为40公里。试验结论显示,曹红彬具备作案时间。
  曹红彬称,当时这条路正在修,路况不好,根本开不快。“他们故意把时速提高,就是为了让我具备作案时间。”

不被采纳的公安部检验意见


  2004年8月,许昌中院对该案做出重审判决,曹红彬获刑15年。
  这次判决又被河南高院撤销发回重审。
  在判决书中,认定曹红彬的犯罪事实依据,除了此前曹红彬的有罪供述,还包括一份由鄢陵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书》(出具时间为2004年1月10日)。
  《中国新闻周刊》查阅该鉴定发现,其结论为:在“4.20”杀人案中,受害人丈夫曹红彬所穿浅棕色夹克衫右袖口发现的点状痕迹、右纽扣下至右下的点状痕迹为迸溅状血迹。
  为曹红彬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张旭华称,这个“迸溅状血迹”的鉴定,是法院认定曹红彬犯罪的关键证据之一。
  此后,该物证被送往公安部鉴定。
  《中国新闻周刊》从这份2004年4月8日由公安部出具的《物证检验意见书》上看到:送检夹克衫上检见溅落、甩溅形成的暗红色斑迹;送检灰色衬衣上未检见溅落、甩溅形成的暗红色斑迹。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意见书并未被法院采信。
  曹红彬的代理律师毛立新则认为,此前曹红彬在护送妻子就医时,一直托着其妻子的头部,后者还有吐血等现象。在这个过程中,是否会有甩溅、落溅等情形,现有证据无法排除。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二次发回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降级至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2005年5月10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向鄢陵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10月14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2005年11月11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提起公诉。
  2005年12月2日,鄢陵县人民法院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曹红彬继续上诉。
  2006年7月18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案件定谳。
  但曹红彬一直坚持申诉。2012年,许昌市检察院建议法院再审,而案件中的多个疑点也相继浮出水面。
  2012年5月10日,许昌市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指出,曹红彬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及曹妻的伤情鉴定结论存在多处矛盾。
  该《检察建议书》称,在曹红彬的有罪供述中,他的作案工具是一块白石头,“直径有十厘米以下,七八厘米大,不太圆。”而现场提取的石块经称重为5.9公斤,为矩形,长有30厘米,宽有10厘米,供述与实物明显不符。
  此外,曹红彬在笔录中供述:“俺老婆头朝南向西侧着身,我过去站在床东边,两手举着石头朝俺老婆头上的部位砸了一下……”
  《检察建议书》指出:“被害人头朝南向西侧身,被告人站在床东邊砸,伤的部位应该为右侧,而实际情况是被害人左侧受伤,明显与事实不符。”
  2016年12月30日,许昌中院做出再审决定。

考虑申请国家赔偿


  2017年4月,曹红彬刑满出狱。他依然继续申诉。
  他说,服刑期间,监狱中领导多次找他聊天,劝他认罪,以便争取减刑机会。同时,他的家人也劝他认罪,早日出狱,但都没有说动他。
  2018年6月20日,许昌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将他的案子发回鄢陵县法院重审。
  为了早日平反,曹红彬和家人到北京找过一些知名律所,但昂贵的费用又让他望而却步。
  曹红彬这时想起来,在服刑期间曾看到过的一条消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一项“蒙冤者援助计划”。于是,2018年7月下旬,他和儿子曹龙一起到尚权律所,寻求援助。
  尚权律所内部讨论这个案子时,都认为该案疑点重重,最后一致同意将该案件纳入“蒙冤者援助计划”,全部办案费用由律所承担。
  曹红彬的申诉代理律师毛立新、张旭华认为,本案的三大核心证据均不能成立:
  首先,曹红彬唯一一次有罪供述,其合法性、真实性均存在问题。曹红彬被监视居住的地点,就在鄢陵县公安局院内,被铐在铁椅子上三天三夜。不仅有线索表明其遭到刑讯逼供,同时公安机关也存在诱供、指供行为。
  其次,本案缺乏客观证据证明曹红彬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其右袖口上的迸溅性血迹,成为全案唯一指向犯罪嫌疑人的物证,但曹红彬存在抢救被害人的行为。
  最后,证人孟某的指证,举报时间不符合常理,而且2013年孟某否认了自己举报的事实。
  被宣布无罪后,曹红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心里轻松多了。下一步会考虑申请国家赔偿,还会要求警方重新立案,找到真凶,彻底洗掉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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