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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多,其中全国农村户口的大学生占大学生总人数的70%左右,大部分农村家庭无力承担子女上大学所需的花销,这就需要大学生贷款上学。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补贴,联合银行、国家教育部门与各所高校共同操作的一种国家性贷款项目。建立该项目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出生于贫困家庭的大学生进行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项无赢利目的的国家性业务,几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帮助许多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了学业,为我国教育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
关键字:国家助学贷款 新机制 研究
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支付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的信用贷款。借款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可以享受无利息贷款,毕业后可以分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一直以来都是党中央以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强力支持的国家政策。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国家助学贷款仍处于摸索阶段,助学贷款的供需矛盾仍然存在,只有完善我国助学贷款政策,建立最佳的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才能切实解决我国贫困大学生的上学问题,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主要特征
遵循市场规律,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多的领域通过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择优,这种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招标与投标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业化交易,指的是两个交易过程,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专业技术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形成的一种市场竞争的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废除了原来指定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贷款经办银行的政策,而改为根据隶属关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贷款经办银行,这一政策的改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各个银行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中的最大亮点就是风险补偿政策,它的建立将政府、银行和学校三方的利益密切结合起来,同时强化了三者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共同责任。《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由国家财政和贷款学生所在高校按当年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办银行适当的补偿,这项规定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助学贷款风险谁来承担的”问题。
应用利益激励机制,激励大学生早日还清贷款 新机制中对贷款利息进行了改革,由原来政府对贷款利息给予50%的方式,改为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的方式。该举措在一方面减轻了在校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也为学生提供了多种还贷方式,如果学生提前还款,银行要按照实际贷款时期计算利息,不能加收除利息之外的任何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学生还款的积极性。
面临的问题
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学生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诚信”问题,大学生的还款意识并不强,再加上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学生没有明确有效的约束,一些学生把国家助学贷款当作“免费午餐”,毕业后刻意隐瞒工作单位与收入,逃避还贷的现象仍然很严重。
学校方面存在的问题 因为助学贷款本身具有成本高、风险大和半市场化操作的特征,所以银行在发放助学贷款时,本着能不贷的坚决不贷、可以贷可以不贷的一定不贷、必须要贷的尽可能少贷的态度。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很多大学生很难从银行进行贷款。此时,借款学生就读的高校应该积极主动地与银行联系,加强对学生的信用教育和助学贷款的管理,帮助学生从银行贷到款。但是由于现在毕业生就业情况很不乐观,高校和银行也不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所以银行不愿贷、学校不愿管的情况仍然存在。
银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就银行来讲,还存在一定的风险顾虑。虽然国家助学贷款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办银行,同时对经办银行也给予了一定的风险补偿,但这仍然改变不了国家助学贷款成本较高、收益较低、手续繁琐、风险较大的现实。正是因为新机制增加了风险补偿的政策,使银行不得不被动提高贷款金额,这预示着有一段时间银行助学贷款将出现大幅度下调的现象。
合理运行战略分析
建立大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 2002年9月,我国高等学历认证查询系统增加了学生贷款、还款信息查询的功能,学生助学贷款一旦出现不良记录,该学生的求职、晋升、买房、购车等社会生活都将受到影响。此外,银行除了要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外,也要加强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对有不良记录的学生,各个银行均不再受理其他的新业务。数据库的建立起到了监督的作用,提高了借款学生还贷的积极性。
因地制宜,开展多样式的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国家性的特殊业务,在地方高校进行助学贷款时,可以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变通。招投标只是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机制运行的一种特殊手段和措施,并不是最终目的,不能成为评价落实政策是否良好的唯一标准,应该允许各个学校采取多样式的助学贷款方式,把招投标作为方式之一,结合商讨、协议等方法来进一步确定经办银行。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一是拓展资助类型,将贷款分为维持型和发展型,满足大学生学习多样性的需求;二是延长贷款期限,减少学生因为刚毕业收入较少而造成的违约。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把建立社会信用纳入国家法律,改变我国普遍存在的个人信用、社会信用缺失的现实情况,为社会诚信建立起法律的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是以诚信为基础前提的,只有将建立社会诚信纳入国家法律,才能在整个国家形成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惩戒机制和不需失信、不愿失信的自律机制。在法律的约束下,大学生才能坚持“依法借贷”和“以信还贷”,肩负起对国家、家庭和学校的那份责任与义务。
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 其一,银行方面,应该以银行监督部门为主,在原来“三考核”(“三考核”即对指定银行贷款申请人数和金额的考核、对经过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金额考核、对实际拿到贷款的人数和金额的考核)的基础上,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与其他贷款业务区别对待,建立更加完善、更加严格的考评办法,对按照贷款协议,按时并足额发放贷款、提供优质服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独立考核;其二,在高校方面,应该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把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政策具体化,建立单独的考评机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并把考评结果作为衡量一所高校教学质量的关键内容。
拓展助学贷款业务,进一步推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随着我国大学生的人数逐年增多,仅仅依靠单一的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很难解决所有贫困学生多样化的贷款需求,因此,国家助学贷款应该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一是继续坚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二是将生源地助学贷款纳入到国家助学贷款中,综合运用。
鉴于大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的特点,国家应该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开拓生源地贷款的业务,将学生的监护人作为共同贷款人,这种政策的实行不仅能顺利解决贫困大学生的入学问题,还能避免出现学生就学地区银行贷款业务过于集中的现象,其中最大的优点就是学生监护人家庭居住地较稳定,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来源和毕业后学生的去向比较容易掌握,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贷款顾虑。
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建立为贫困学生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借款平台,已成为帮助家庭困难的大学生解决上学问题的重要渠道。但新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建立更加成熟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在为学生提供帮助的同时,也要保障国家、银行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刘淼. 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研究 [D] 东北师范大学 2007.
[2] 周英.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其实施的研究 [D] 南京师范大学 2006.
(作者单位:南京邮电大学人口研究院)
关键字:国家助学贷款 新机制 研究
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支付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的信用贷款。借款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可以享受无利息贷款,毕业后可以分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一直以来都是党中央以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强力支持的国家政策。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国家助学贷款仍处于摸索阶段,助学贷款的供需矛盾仍然存在,只有完善我国助学贷款政策,建立最佳的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才能切实解决我国贫困大学生的上学问题,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主要特征
遵循市场规律,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多的领域通过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择优,这种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招标与投标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业化交易,指的是两个交易过程,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专业技术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形成的一种市场竞争的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废除了原来指定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贷款经办银行的政策,而改为根据隶属关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贷款经办银行,这一政策的改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各个银行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中的最大亮点就是风险补偿政策,它的建立将政府、银行和学校三方的利益密切结合起来,同时强化了三者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共同责任。《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由国家财政和贷款学生所在高校按当年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办银行适当的补偿,这项规定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助学贷款风险谁来承担的”问题。
应用利益激励机制,激励大学生早日还清贷款 新机制中对贷款利息进行了改革,由原来政府对贷款利息给予50%的方式,改为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的方式。该举措在一方面减轻了在校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也为学生提供了多种还贷方式,如果学生提前还款,银行要按照实际贷款时期计算利息,不能加收除利息之外的任何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学生还款的积极性。
面临的问题
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学生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诚信”问题,大学生的还款意识并不强,再加上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学生没有明确有效的约束,一些学生把国家助学贷款当作“免费午餐”,毕业后刻意隐瞒工作单位与收入,逃避还贷的现象仍然很严重。
学校方面存在的问题 因为助学贷款本身具有成本高、风险大和半市场化操作的特征,所以银行在发放助学贷款时,本着能不贷的坚决不贷、可以贷可以不贷的一定不贷、必须要贷的尽可能少贷的态度。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很多大学生很难从银行进行贷款。此时,借款学生就读的高校应该积极主动地与银行联系,加强对学生的信用教育和助学贷款的管理,帮助学生从银行贷到款。但是由于现在毕业生就业情况很不乐观,高校和银行也不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所以银行不愿贷、学校不愿管的情况仍然存在。
银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就银行来讲,还存在一定的风险顾虑。虽然国家助学贷款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办银行,同时对经办银行也给予了一定的风险补偿,但这仍然改变不了国家助学贷款成本较高、收益较低、手续繁琐、风险较大的现实。正是因为新机制增加了风险补偿的政策,使银行不得不被动提高贷款金额,这预示着有一段时间银行助学贷款将出现大幅度下调的现象。
合理运行战略分析
建立大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 2002年9月,我国高等学历认证查询系统增加了学生贷款、还款信息查询的功能,学生助学贷款一旦出现不良记录,该学生的求职、晋升、买房、购车等社会生活都将受到影响。此外,银行除了要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外,也要加强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对有不良记录的学生,各个银行均不再受理其他的新业务。数据库的建立起到了监督的作用,提高了借款学生还贷的积极性。
因地制宜,开展多样式的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国家性的特殊业务,在地方高校进行助学贷款时,可以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变通。招投标只是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机制运行的一种特殊手段和措施,并不是最终目的,不能成为评价落实政策是否良好的唯一标准,应该允许各个学校采取多样式的助学贷款方式,把招投标作为方式之一,结合商讨、协议等方法来进一步确定经办银行。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一是拓展资助类型,将贷款分为维持型和发展型,满足大学生学习多样性的需求;二是延长贷款期限,减少学生因为刚毕业收入较少而造成的违约。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把建立社会信用纳入国家法律,改变我国普遍存在的个人信用、社会信用缺失的现实情况,为社会诚信建立起法律的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是以诚信为基础前提的,只有将建立社会诚信纳入国家法律,才能在整个国家形成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惩戒机制和不需失信、不愿失信的自律机制。在法律的约束下,大学生才能坚持“依法借贷”和“以信还贷”,肩负起对国家、家庭和学校的那份责任与义务。
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 其一,银行方面,应该以银行监督部门为主,在原来“三考核”(“三考核”即对指定银行贷款申请人数和金额的考核、对经过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金额考核、对实际拿到贷款的人数和金额的考核)的基础上,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与其他贷款业务区别对待,建立更加完善、更加严格的考评办法,对按照贷款协议,按时并足额发放贷款、提供优质服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独立考核;其二,在高校方面,应该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把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政策具体化,建立单独的考评机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并把考评结果作为衡量一所高校教学质量的关键内容。
拓展助学贷款业务,进一步推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随着我国大学生的人数逐年增多,仅仅依靠单一的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很难解决所有贫困学生多样化的贷款需求,因此,国家助学贷款应该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一是继续坚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二是将生源地助学贷款纳入到国家助学贷款中,综合运用。
鉴于大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的特点,国家应该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开拓生源地贷款的业务,将学生的监护人作为共同贷款人,这种政策的实行不仅能顺利解决贫困大学生的入学问题,还能避免出现学生就学地区银行贷款业务过于集中的现象,其中最大的优点就是学生监护人家庭居住地较稳定,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来源和毕业后学生的去向比较容易掌握,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贷款顾虑。
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建立为贫困学生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借款平台,已成为帮助家庭困难的大学生解决上学问题的重要渠道。但新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建立更加成熟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在为学生提供帮助的同时,也要保障国家、银行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刘淼. 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研究 [D] 东北师范大学 2007.
[2] 周英.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其实施的研究 [D] 南京师范大学 2006.
(作者单位:南京邮电大学人口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