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角下的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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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从反垄断法视角研究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力图通过分析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的性质,为规范这一失当行为寻找有效的法律依据。全文从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起点出发,通过分析和判断“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等要素,论证了火车食品过度高价销售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应当通过反垄断法有效地规范这一行为。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火车食品 高价销售
  作者简介:王威威,安徽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90-02
  一、引言
  近年来,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日益受到公众关注。考虑到火车食品的运输、保存等比一般饭店、商店等渠道获取的食品需要耗费更多的成本,适当的提高火车食品销售价格也无可厚非。然而,当一瓶普通的矿泉水卖到四至五元,一份简单的盒饭卖到十几元甚至几十元的时候①,这一问题便不能再简单的予以忽视了。过高的食品价格让人咋舌,经营者似乎在挑战着公众对此的忍耐度,高价销售行为愈演愈烈。如何有效规范这一日益畸形发展的失当行为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但争论虽多,真正能够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的观点却少之又少。因此,有必要对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进行研究和分析,认清这一行为的性质,从而为规范这一行为找到有效途径。
  诸多学者和经济学专家对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从经济学视角进行了解析,也给出了很多实际可行的建议,其中较多涉及改变经营体制、引入竞争等方法。但笔者认为,通过法律来规范、引导和制裁这一行为,才是解决这一行为的有力举措。从反垄断法视角观察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可以看出,这一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下文将通过分析和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等要素,考察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规范这一行为找寻法律途径和依据。
  二、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可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依据
  火车运营属于铁路运输业,其系自然垄断行业②,并不当然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我国《反垄断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反垄断法在铁路行业的适用。有学者主张,我国《反垄断法》在适用除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特定行业经营者垄断状态的适用除外、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适用除外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除外。③那么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是否属于特定行业经营者垄断状态的适用除外呢?其实不然,虽然铁路运输业受到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属于特定的具有垄断状态的行业,但是这一行业的自然垄断性质使得其存在适用反垄断法的必要。
  纵观中国近年来自然垄断行业的发展现状,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格局正在被打破,电信行业、电力行业、民航业、铁路行业都在推行改革,这些行业已经具备竞争的可能性。因此,从长期来看,自然垄断行业可能转变为一般的市场竞争行业,故其不应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综上所述,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可以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三、反垄断法视角下的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
  (一)火车食品高价销售之相关市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而市场支配地位是在相关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一般需要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因此判断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合理界定火车食品销售领域的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一般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其根据反垄断执法实践的需要又可具体界定为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以及相关技术市场等。④认定火车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界定火车食品竞争的相关地域市场。
  首先,若只考虑火车车厢之内的食品销售市场,火车上的食品销售是由铁路行业经营者承包给食品行业经营者经营的,各个地方、各个时期的火车上的食品销售一般是由一个经营者独立承包经营,呈现着独占市场的状态,可以说不存在竞争,也就不存在相关市场,火车食品经营者在火车食品销售市场内的独占状态则无疑是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把市场界定为火车车厢之内的市场,无疑界定过窄,夸大了市场支配力,以此为基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必然会导致过度规制的问题。
  其次,如果把火车车厢之外的火车站点的食品销售考虑在内(包括旅客提前自带食品),那么这一火车运营中的食品市场就存在构成相关市场的竞争前提。认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是替代性分析,一般包括需求替代性分析和供给替代性分析,这里主要涉及商品需求替代性分析。需求替代性分析涉及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诸多因素,认定较为复杂。简单来看,旅客在进入火车车厢之前,既可以选择在站点之外购买食品,也可以提前自带食品,也可以选择进入车厢后需要时再购买食品,此时不同经营者的食品销售之间替代性较强,仅以此来看火车运营中存在着有效竞争的相关市场。但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当旅客进入火车车厢之后,旅客若有食品需求,便失去了自由选择。火车车厢的封闭空间使得竞争丧失了可能,前面的相关市场的认定也在这种情况下失去了意义。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之相关市场的认定无疑是一个较为复杂和极具争议性的问题,这一问题有待学者们的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
  (二)火车食品高价销售之市场支配地位
  基于以上对相关市场的分析,笔者认为,要认定火车食品销售的相关市场无疑存在诸多难题,但足以确定的是,火车食品经营者无论在怎样的相关市场内都具有极大的优势地位。而在当火车车厢形成封闭市场时这一尤其普遍的极端场合,火车食品经营者更是居于独占地位。
  参考德国在《反对限制竞争法》第 19 条中的规定:“一个企业作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没有竞争者或者没有实质上的竞争;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时,这个企业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⑤,笔者认为,在中国反垄断执法实践中,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有必要对像铁路行业似的特定行业在特殊情形下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作出合理的调整,应当将他们所具有的独特的优势地位推定为市场支配地位。   (三)火车食品高价销售之滥用
  火车食品经营者虽然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种支配地位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反垄断法并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其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同样,并不是所有的火车食品高价销售行为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只有高价达到一定程度,不合理地过度高于市场内其他经营者的食品定价,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垄断法》才有规制的必要。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其以“不公平的高价”概念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但对于如何认定商品价格为“不公平的高价”,《反垄断法》并未作出规定。有学者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区分为剥削性滥用和妨碍性滥用,并认为超高定价是一种剥削性滥用行为,其旨在以不合理的垄断高价随意盘剥消费者。⑥无论学者对滥用的标准称其为“不公平的高价”还是“不合理的高价”,其认定都缺乏客观标准,不合理、不公平都是十分模糊的概念。正如有的学者说的那样,如果现实的经济活动不存在一个可供人们衡量的竞争的价格水平,就很难认定垄断企业的定价就是超高定价。⑦
  笔者认为,关于特定行业中不公平的高价的认定,可以采取“行业一般价格水平 特定情形下额外成本”的衡量标准,如果商品定价高于行业一般价格水平与特定情形下额外所需成本的总和,就可以考虑认定其为超高定价。对于火车食品价格而言,其食品定价应当不高于相关市场内食品行业价格水平与其额外所需的保存成本的总和,如果其食品定价高于这一标准,就可以认定其为“不公平的高价”,而这一超高定价行为就足以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外,关于不公平的高价的认定,也可以借鉴价格法中的价格听证制度予以认定。如果经过价格听证,经营者所定商品价格被认定为不公平的高价,那么就可以对这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四、火车食品超高定价之责任归属
  (一)归责依据
  虽然火车食品经营者进行超高定价,足以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一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责任却并不必然要由火车食品经营者承担,还可能转由铁路运输行业经营者承担。违法责任由火车食品经营者承担还是铁路运输行业经营者承担,主要看哪一主体对这一超高定价行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二)责任归属
  如果火车食品经营者能够对食品进行独立定价,即独立实施超高定价行为,不受铁路运输行业经营者的控制,或者虽有管控,但依然存在超高定价的空间,则其进行超高定价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责任应由火车食品经营者承担。如果火车食品经营者对价格没有定夺权,食品价格由铁路运输行业经营者定夺,或者火车食品经营者虽有表面上的定价自由,但实质上铁路运输行业经营者能够对食品定价施加决定性的影响,则超高定价行为虽由火车食品经营者实施,但其违法责任应转由铁路运输行业经营者承担。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针对火车食品超高定价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应当区别情况,合理归责。
  注释:
  ①许芮.列车上高价商品背后的问题.商.2013(17).
  ②卢炯星、侯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研究//杨紫烜.经济法研究(第五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页.
  ③④华国庆.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1页,第143-144页.
  ⑤关于联邦德国在《反对限制竞争法》中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的相关规定。尚明.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 11-12页.
  ⑥胡甲庆.反垄断法的经济逻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2页.
  ⑦李小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参考文献:
  [1]丁茂中、倪振峰.竞争法实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2]王先林.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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