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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山西省劳动厅日前就如何掌握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来函请示,劳动部办公厅6月17日以劳办发〔1996〕n3号文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