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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已成为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之一,在现实的行政审判中却存在着大量通过法院协调、调解结案的案件。由于没有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导致相对人利益的损害。通过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因分析和对他国和解制度的考察,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建构调解制度是具有可行性的。并由此探讨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范围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