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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单位,具有人熟、地熟、资源熟的“三熟”优势,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是公安派出所应尽的法律义务。在实际日常工作中,公安派出所需要从内部团队建设和外部法规完善两方面进一步改进。本文将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2009年《消防法》从法律层面上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单位,始终处在公安工作的“最前线”,进行消防监督工作有其自身的条件优势,在预防火灾多发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进对策。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意义重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小型商店、酒吧、招待所、餐厅、休闲健身等场所迅速增多,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这些小场所的增多也带来了很多火灾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日益增多、规模日益扩大,各类火灾事故日益频发,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呼之欲出”,但消防监管只依赖于现役公安消防机构,在人员配置上会略显不足。所以,让公安派出所担负起小场所日常的监督执法,是解决这一矛盾的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
依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就是对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村民)委员会、以及个体工商户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工作,以及对辖区单位职工、村(居)民宣传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具有点多面广、对辖区情况明确、与辖区单位接触紧密、执法便利等独特优势,连同专职消防人员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对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等工作具有重要的不可取代的意义。
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安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确认和提升,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也逐步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相对于公安机关的专设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始终处在公安工作的最前线,具有警力资源、社会资源、执法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开展不到位,导致消防安全存在监管失控、漏管的现象,尤其是乡镇、社区的防火工作略显薄弱。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内部问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效果不理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暴露出的内部问题是关键。首先,是对派出所监督消防工作认识上存在误区,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很多派出所民警来说“消防工作是消防队的事儿”这个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很多年了,虽然2009年已经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主体地位“正名”了,可是派出所民警在旅行消防监管职责的过程中,仍然缺乏“主人翁”的责任意识。有些基层派出所认为消防监督工作不是派出所工作的主业,缺乏工作积极性,工作上的干劲儿少了,长期下去就很容易造成消极怠工,为火灾埋下了安全隐患。另外,一些辖区单位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也不能理解,监管工作略显“名不正,言不顺”,有的单位甚至拒绝和不配合公安派出所的检察工作,造成“派出所不愿意管,单位也不愿意让管”的局面,消防监督工作出现真空。
其次,就是派出所消防监管业务水平不足。其实消防监管工作并不象想象中那么简单,它涉及物理、化学、法律等多学科,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经过专业学习和长期实践才能胜任。而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只是经过了短期的培训,加上派出所平时工作较为繁杂,还要处理各种社会治安案件,对于消防知识的学习略显力不从心,导致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善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以及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等。一些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日常消防检查时,由于专业知识限制,加上工作经验不足,消防监督业务只是停留在“上看线头,下看烟头”的工作水平,对易燃建筑材料、建筑防火无能为力,民警开展消防检查时看不出火灾隐患、提不出整改方案,不利于消防工作的开展。
再者,就是警力、装备不足,职能分工不明确。如今,公安派出所像其他基层监管单位一样也面临着编制少、警力不足,但任务重的矛盾。大多数派出所的民警既要承担治安、刑侦等任务,还要负责消防监督的工作。有些基层派出所受到经费制约还存在消防设备不足的问题。由于派出所民警流动性较大,常常面临刚刚培训好的消防业务熟练的民警过不几天就被调走的尴尬局面,并不像专职消防人员职能分工明确。
二是外部问题。《消防法》和公安部120号令只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权,并没有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和火灾调查权。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也有部分地区赋予了公安派出所一定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和火灾调查权,但其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如今各地下放给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权限不一致,导致很多公安派出所民警都抱着“干或者不干都一样”的态度,有些民警还担心执行消防监督工作后多承担责任,甚至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消极怠工。
三、解决内外问题,改进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
公安派出所具有“得天独厚”的人熟、地熟、资源熟的优势,是所在辖区消防监督工作的“主力军”。近年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管工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我们也应看到实际工作中的不足,长期发展下去,会一定程度上制约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同时也会造成民警开展工作信心不足、干劲儿不大等问题,因此必须要采取措施改进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
一是明确定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主体”地位和职能。针对部分辖区单位和公安派出所自身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模糊认识,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辖区单位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充分认识到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公安派出所的神圣职责,也是公安派出所应尽的法律义务。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也要从思想上重视消防工作,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起到领导带头作用,彻底消除“为他人作嫁衣裳,干的都是消防队的活儿”、“消防工作与派出所无关”的错误观念。 二是要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业务培训。应结合当前的消防形势和工作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要加强对新警员的培训,加强岗位操作能力培训。同时加强与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衔接,要求公安派出所不做“翻版的消防机构”,而公安消防机构也不做“甩手掌柜”。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经常向公安派出所民警传授消防检查实际操作经验,而公安派出所也应实时的将消防监督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给消防部门。两个部门齐心协力,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三是适当增加派出所警力和经费,减少业务骨干人员流动。针对公安派出所人员少、资源少、业务重的特点,采取措施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同时对经过培训,熟悉消防监督工作业务的骨干警员应予以保留,对消防监督工作应有具体人员负责,减少各项公安业务“顾此失彼”的现象。增加适量的专项经费,为消防监管工作的后方准备充足的“粮草”和“枪弹”,才能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调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四是完善法律和体制建设。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一定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和火灾事故调查权,调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的积极性,改变“有责无权”的现状,有力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健全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对派出所工作的综合绩效考评中,与其他诸如: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一同考核,严格绩效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等消防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民警实行评优奖励,打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消防工作做与不做都一样”的尴尬局面。
四、结束语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对加强消防监管,防止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刚刚形成不久,各界对其认识度不高,自身也缺乏相应的业务能力。为使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走上良性有序的发展轨道,必须要加强领导,重点抓好完善立法和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合理资源整合等工作,将消防监督工作作为派出所一项日常性工作来抓,推动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有效消除各地消防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史兴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困境之突破[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5期.
[2]吕锋. 以四动合一工作模式推动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J]. 武警学院学报, 2013年10期.
[3]姜立波. 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几点看法[J]. 科技风, 2010年5月(上).
[4]周李娟. 轮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J].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5]李斌.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探讨[J]. 公安研究, 2010年7期.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2009年《消防法》从法律层面上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单位,始终处在公安工作的“最前线”,进行消防监督工作有其自身的条件优势,在预防火灾多发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进对策。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意义重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小型商店、酒吧、招待所、餐厅、休闲健身等场所迅速增多,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这些小场所的增多也带来了很多火灾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日益增多、规模日益扩大,各类火灾事故日益频发,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呼之欲出”,但消防监管只依赖于现役公安消防机构,在人员配置上会略显不足。所以,让公安派出所担负起小场所日常的监督执法,是解决这一矛盾的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
依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就是对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村民)委员会、以及个体工商户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工作,以及对辖区单位职工、村(居)民宣传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具有点多面广、对辖区情况明确、与辖区单位接触紧密、执法便利等独特优势,连同专职消防人员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对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等工作具有重要的不可取代的意义。
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安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确认和提升,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也逐步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相对于公安机关的专设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始终处在公安工作的最前线,具有警力资源、社会资源、执法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开展不到位,导致消防安全存在监管失控、漏管的现象,尤其是乡镇、社区的防火工作略显薄弱。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内部问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效果不理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暴露出的内部问题是关键。首先,是对派出所监督消防工作认识上存在误区,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很多派出所民警来说“消防工作是消防队的事儿”这个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很多年了,虽然2009年已经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主体地位“正名”了,可是派出所民警在旅行消防监管职责的过程中,仍然缺乏“主人翁”的责任意识。有些基层派出所认为消防监督工作不是派出所工作的主业,缺乏工作积极性,工作上的干劲儿少了,长期下去就很容易造成消极怠工,为火灾埋下了安全隐患。另外,一些辖区单位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也不能理解,监管工作略显“名不正,言不顺”,有的单位甚至拒绝和不配合公安派出所的检察工作,造成“派出所不愿意管,单位也不愿意让管”的局面,消防监督工作出现真空。
其次,就是派出所消防监管业务水平不足。其实消防监管工作并不象想象中那么简单,它涉及物理、化学、法律等多学科,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经过专业学习和长期实践才能胜任。而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只是经过了短期的培训,加上派出所平时工作较为繁杂,还要处理各种社会治安案件,对于消防知识的学习略显力不从心,导致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善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以及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等。一些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日常消防检查时,由于专业知识限制,加上工作经验不足,消防监督业务只是停留在“上看线头,下看烟头”的工作水平,对易燃建筑材料、建筑防火无能为力,民警开展消防检查时看不出火灾隐患、提不出整改方案,不利于消防工作的开展。
再者,就是警力、装备不足,职能分工不明确。如今,公安派出所像其他基层监管单位一样也面临着编制少、警力不足,但任务重的矛盾。大多数派出所的民警既要承担治安、刑侦等任务,还要负责消防监督的工作。有些基层派出所受到经费制约还存在消防设备不足的问题。由于派出所民警流动性较大,常常面临刚刚培训好的消防业务熟练的民警过不几天就被调走的尴尬局面,并不像专职消防人员职能分工明确。
二是外部问题。《消防法》和公安部120号令只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权,并没有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和火灾调查权。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也有部分地区赋予了公安派出所一定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和火灾调查权,但其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如今各地下放给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权限不一致,导致很多公安派出所民警都抱着“干或者不干都一样”的态度,有些民警还担心执行消防监督工作后多承担责任,甚至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消极怠工。
三、解决内外问题,改进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
公安派出所具有“得天独厚”的人熟、地熟、资源熟的优势,是所在辖区消防监督工作的“主力军”。近年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管工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我们也应看到实际工作中的不足,长期发展下去,会一定程度上制约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同时也会造成民警开展工作信心不足、干劲儿不大等问题,因此必须要采取措施改进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
一是明确定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主体”地位和职能。针对部分辖区单位和公安派出所自身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模糊认识,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辖区单位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充分认识到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公安派出所的神圣职责,也是公安派出所应尽的法律义务。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也要从思想上重视消防工作,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起到领导带头作用,彻底消除“为他人作嫁衣裳,干的都是消防队的活儿”、“消防工作与派出所无关”的错误观念。 二是要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业务培训。应结合当前的消防形势和工作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要加强对新警员的培训,加强岗位操作能力培训。同时加强与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衔接,要求公安派出所不做“翻版的消防机构”,而公安消防机构也不做“甩手掌柜”。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经常向公安派出所民警传授消防检查实际操作经验,而公安派出所也应实时的将消防监督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给消防部门。两个部门齐心协力,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三是适当增加派出所警力和经费,减少业务骨干人员流动。针对公安派出所人员少、资源少、业务重的特点,采取措施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同时对经过培训,熟悉消防监督工作业务的骨干警员应予以保留,对消防监督工作应有具体人员负责,减少各项公安业务“顾此失彼”的现象。增加适量的专项经费,为消防监管工作的后方准备充足的“粮草”和“枪弹”,才能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调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四是完善法律和体制建设。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一定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和火灾事故调查权,调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的积极性,改变“有责无权”的现状,有力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健全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对派出所工作的综合绩效考评中,与其他诸如: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一同考核,严格绩效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等消防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民警实行评优奖励,打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消防工作做与不做都一样”的尴尬局面。
四、结束语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对加强消防监管,防止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刚刚形成不久,各界对其认识度不高,自身也缺乏相应的业务能力。为使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走上良性有序的发展轨道,必须要加强领导,重点抓好完善立法和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合理资源整合等工作,将消防监督工作作为派出所一项日常性工作来抓,推动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有效消除各地消防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史兴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困境之突破[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5期.
[2]吕锋. 以四动合一工作模式推动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J]. 武警学院学报, 2013年10期.
[3]姜立波. 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几点看法[J]. 科技风, 2010年5月(上).
[4]周李娟. 轮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J].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5]李斌.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探讨[J]. 公安研究, 2010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