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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的角度看,个人健康权也是一种个人选择权,因为健康本来就是属于个人的。个人健康选择权在属性上,属于一种消极性、否定性和自由性的权利。个人健康选择权主要包括健康生活方式、治疗方式、保健方式、健康状态(水平)、健康隐私以及医疗保障组织选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是带有合作组织的性质的一种组织,它的推行,应当充分尊重农民自愿参加的选择权,不宜按照某个计划目标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