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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招投标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不断规范,有一个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监管体制定会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廉洁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完善制度;创新模式;加强监管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投资为主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加快了经济发展的进程,如何应对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应运而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市场准入、分包监管、招投标代理机构择优选用等招投标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1.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正面临着新考验
目前,公开招标投标的比例在大幅度提高,暴露出弄需作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
(1)为规避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投标报名时间相对较短,时间限定随意性大,造成了模式上公开、实际上规避的不良现象。
(2)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排他性,给陪标串标提供了机会。
(3)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总承包交易过程中回避应分包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造价,进行违法指定性分包,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及各项规费的收缴,造成三角债清欠困难。
(4)静态的固定总价合同,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各种费用的增加、风险和利息变化都真实的反映出变中标总价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的必要性。
(5)招標人利用自由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机会,相互串通,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的运作,达到其私下交易建设工程项目的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承发包秩序。
2.突破人为因素障碍,创新监管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我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准入受限、陪标、串标等焦点突出的问题。
2.1对招标公告、投标报名时间实行了量化监管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的要求,但没有对发布公告及投标报名时限作具体规定,为解决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故意缩短招标公告和投标报名时间的问题,我市实施了发布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报名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最短时间限定,使招标从源头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2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实施了预期管理
由于目前国家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施工分包私自发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针对这种情况,我市在出台的文件中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工程项目,不仅使施工全过程在主管部门的监控之下,有效落实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款支付与农民工工资的动态监管问题。
2.3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竞争比选制管理
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发展的不平衡,我们对秦政[2002]156号《秦皇岛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选定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了《秦皇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用竞争比选办法》。新办法采用了以公开竞争方式为主的比选模式,并将办法的适用范围由政府投资项目扩展到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项目。同时,明确了竞争比选的时限、内容和程序,规定了评审办法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使我市的招标代理机构选用竞争比选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开透明,对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更加有利。
3.招投标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
3.1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完善
目前,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到位,对守信者没有保护,对失信者没有惩罚的问题比较严重,给部分投标单位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势在必行。
我市的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管理系统,为信用系统的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①项目经理、专家评委、各类注册工程师等人员信用系统,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代理、咨询、担保等单位信用系统,③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设定以工程项目、人员、工程质量、安全、履约行为互通的信用记录及相应量化评定奖惩标准,在招投标、审批、施工监管过程中计入数据系统,形成数据信息并转化为后续评标的智能信用档案随时调用。而构建与工商、税务、金融、房产、工程担保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对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控制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将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3.2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方式有待完善
招投标代理机构肩负着向招投标各方提供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规范与否,对规范市场主体各方行为将起到重要作用。为此,我们将从措施方面加以规范:一是积极推行招标代理项目责任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二是加强代理从业人员管理,推行招投标代理人员岗前考核制、从业人员业务手册制,通过业务手册、信用系统对从业人员代理的项目业绩和行为情况进行记录,逐步建立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三是剔除代理单位资质挂靠行为,通过建立行业内信息及信用系统,将代理业绩及投诉状况记入年检考核指标,规范和监督其代理行为。
3.3工程担保作用有待挖掘
我市从2003年开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目前存在问题:①主合同(施工合同)双方对各自保证人(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责任认识不清,没有准确理解自己被保证人的法律地位;②保证条款不够详尽,实行赔付细则欠缺;③签订保函后互不告知、互不交换、互不履行;④工程担保额度较低,还不能彻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⑤担保保证期间没有随实际施工工期而调整,担保期间短。在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但市场又急需通过信用机制来支持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我们应从措施上加以规范,使其权益人切实得到保护:①对采用支付、履约担保的工程项目实行合同跟踪管理,对合同款的支付与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监督,将违约行为随时记入信用档案,为评、定标提供动态考评依据;②由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制定保证条款细则(通用条款一并履行),保证人(有责任)将保函内容通知债权人,并将其保函送达债权人的可查凭证备案,同时建立保证人信用档案,明确其法律责任;③将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与其合并,采用高保额担保(高保额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5-50%,低保额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15%)模式,不仅简化了担保环节,同时可最大程度保证了《建筑法》对资金落实的要求,避免银行虽出具存款证明,证明开出后资金无法保证用于该工程的问题出现,从而降低工程风险,为防止拖欠提供有效保障;④将担保保证期间按主合同与施工许可的核准时间相统一,并进行合理工期延长时的保证期间顺延,切实使保证担保保障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笔者相信,随着招投标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不断规范,有一个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监管体制定会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廉洁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秦政[2007]85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秦皇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用竞争比选办法.
[5]秦皇岛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关键词】完善制度;创新模式;加强监管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投资为主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加快了经济发展的进程,如何应对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应运而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市场准入、分包监管、招投标代理机构择优选用等招投标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1.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正面临着新考验
目前,公开招标投标的比例在大幅度提高,暴露出弄需作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
(1)为规避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投标报名时间相对较短,时间限定随意性大,造成了模式上公开、实际上规避的不良现象。
(2)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排他性,给陪标串标提供了机会。
(3)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总承包交易过程中回避应分包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造价,进行违法指定性分包,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及各项规费的收缴,造成三角债清欠困难。
(4)静态的固定总价合同,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各种费用的增加、风险和利息变化都真实的反映出变中标总价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的必要性。
(5)招標人利用自由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机会,相互串通,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的运作,达到其私下交易建设工程项目的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承发包秩序。
2.突破人为因素障碍,创新监管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我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准入受限、陪标、串标等焦点突出的问题。
2.1对招标公告、投标报名时间实行了量化监管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的要求,但没有对发布公告及投标报名时限作具体规定,为解决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故意缩短招标公告和投标报名时间的问题,我市实施了发布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报名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最短时间限定,使招标从源头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2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实施了预期管理
由于目前国家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施工分包私自发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针对这种情况,我市在出台的文件中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工程项目,不仅使施工全过程在主管部门的监控之下,有效落实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款支付与农民工工资的动态监管问题。
2.3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竞争比选制管理
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发展的不平衡,我们对秦政[2002]156号《秦皇岛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选定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了《秦皇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用竞争比选办法》。新办法采用了以公开竞争方式为主的比选模式,并将办法的适用范围由政府投资项目扩展到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项目。同时,明确了竞争比选的时限、内容和程序,规定了评审办法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使我市的招标代理机构选用竞争比选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开透明,对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更加有利。
3.招投标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
3.1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完善
目前,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到位,对守信者没有保护,对失信者没有惩罚的问题比较严重,给部分投标单位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势在必行。
我市的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管理系统,为信用系统的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①项目经理、专家评委、各类注册工程师等人员信用系统,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代理、咨询、担保等单位信用系统,③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设定以工程项目、人员、工程质量、安全、履约行为互通的信用记录及相应量化评定奖惩标准,在招投标、审批、施工监管过程中计入数据系统,形成数据信息并转化为后续评标的智能信用档案随时调用。而构建与工商、税务、金融、房产、工程担保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对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控制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将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3.2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方式有待完善
招投标代理机构肩负着向招投标各方提供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规范与否,对规范市场主体各方行为将起到重要作用。为此,我们将从措施方面加以规范:一是积极推行招标代理项目责任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二是加强代理从业人员管理,推行招投标代理人员岗前考核制、从业人员业务手册制,通过业务手册、信用系统对从业人员代理的项目业绩和行为情况进行记录,逐步建立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三是剔除代理单位资质挂靠行为,通过建立行业内信息及信用系统,将代理业绩及投诉状况记入年检考核指标,规范和监督其代理行为。
3.3工程担保作用有待挖掘
我市从2003年开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目前存在问题:①主合同(施工合同)双方对各自保证人(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责任认识不清,没有准确理解自己被保证人的法律地位;②保证条款不够详尽,实行赔付细则欠缺;③签订保函后互不告知、互不交换、互不履行;④工程担保额度较低,还不能彻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⑤担保保证期间没有随实际施工工期而调整,担保期间短。在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但市场又急需通过信用机制来支持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我们应从措施上加以规范,使其权益人切实得到保护:①对采用支付、履约担保的工程项目实行合同跟踪管理,对合同款的支付与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监督,将违约行为随时记入信用档案,为评、定标提供动态考评依据;②由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制定保证条款细则(通用条款一并履行),保证人(有责任)将保函内容通知债权人,并将其保函送达债权人的可查凭证备案,同时建立保证人信用档案,明确其法律责任;③将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与其合并,采用高保额担保(高保额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5-50%,低保额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15%)模式,不仅简化了担保环节,同时可最大程度保证了《建筑法》对资金落实的要求,避免银行虽出具存款证明,证明开出后资金无法保证用于该工程的问题出现,从而降低工程风险,为防止拖欠提供有效保障;④将担保保证期间按主合同与施工许可的核准时间相统一,并进行合理工期延长时的保证期间顺延,切实使保证担保保障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笔者相信,随着招投标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不断规范,有一个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监管体制定会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廉洁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秦政[2007]85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秦皇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用竞争比选办法.
[5]秦皇岛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