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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资源的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有关水资源的定价、补贴以及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本文通过分析水资源的商品性、指出水资源在财政及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研究如何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节约用水起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品性;水资源费;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所谓的水资源的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有关水资源的定价、补贴以及税收等方面的政策。目前,我国对水资源的定价普遍偏低,“水价不能反映水资源的价值,有时连生产成本都无法弥补”,水费收入低于供水成本费用的差额由政府补贴。而对于水资源的资源价值以水资源费的形式反映,由此带来了征收和管理中的许多问题。
一、水资源的商品性分析
(一)水资源具备商品二因素
商品的二因素源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即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因素。众所周知,水资源具有使用价值,水是生命之源,是工农业发展的血脉,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可见水对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有用;当今社会,人类为保持自然资源消耗速度和经济发展需求增长相均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已不是纯天然的自然资源,它包含了人类劳动的参与,打上了人类劳动的烙印。我们必须付出一定的劳动参与自然资源的再生产和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具体的或抽象的物化劳动把资源水变成产品水,因此水资源具有了价值。此外,还有治理污水的那部分人类劳动。因此,水资源的价值就应包括水资源的价值、治水工程的价值和治理污水的价值。
(二)水资源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而水资源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首先,对于供水企业来说,要想获得水资源必须支付一定的货币,即前面提到的水资源的价值,这体现了供水企业与国家的交换关系。其次,从水资源的开发到产品水供应到户,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直接原材料,是供水企业同原材料供应者交换得来;所需投入的直接人工是供水企业同劳动者交换得来的;在对污水的治理过程中,所投入的人财物也都是供水企业在市场上交换的结果。最后,供水企业又通过人们付费的方式实现了水资源在消费领域的交换。从上可以看出,水资源流通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交换,所以说,水资源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水资源既然是商品,它应该满足价值规律的要求,既水资源的价值量由生产水资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水资源的交换应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所以水资源价值的大小是由水资源的开发到生产成成品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水资源的价值应该等于未开发的天然水资源的价值与人类劳动开发、保护、利用、改造天然水资源所付出的劳动的总和。具体的说就是水资源的价值等于水的资源价值、治水工程的价值和治理污水的价值这三部分价值的总合。而水价则是水资源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由于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水价应以水资源的价值为基础,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众所周知,水资源是紧缺的,在市场上水资源的供给是远远小于需求的,按照价值规律,水资源的价格要高于其价值,这才符合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要求。然而,水资源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外部性,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强相关性和需求的季节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对水资源的定价不能忽视它的公共性而只按照市场定价,也决定了对水资源的管理、水资源的定价离不开政府的宏观介入。
但目前我国的水价却存在着偏低、水资源费的内涵和外延模糊不清,征收标准混乱,不能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不能体现水资源的商品性。
二、水资源财政支出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实行的对供水企业的补贴政策是“低水价 亏损 财政补贴”。如北京市对供水企业的补贴。1989年,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保本微利,由于现行的水价偏低,成本升高,特别是为保护北京市地下水资源,增加了地表水的产量,使供水成本大幅度上升,利润下降。因此北京市财政对该企业补贴一部分留利。1990年,北京市对自来水公司的财政补贴实行总额控制,对企业减亏部分80%企业留用,20%抵减财政补贴。1991年实行亏损总额控制,超亏不补,减亏部分扣除核定的留利后50%抵减财政补贴,50%企业留用,留用部分的40%作为市拨付的一次性减亏奖励。1992年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减亏后实行分档分成的办法。1993年实行总额控制,超亏不补,减亏全留的办法,同时在保证正常供水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增加其他利润,一半抵减企业亏损,一半奖励给企业。现行的补贴政策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补贴政策起到了鼓励用水的作用,不利于水资源的节约
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的实质是对用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的补贴,而对用水少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较少的补贴,客观上起到了一种鼓励用水的作用,因为多用水就能多获补贴。补贴使得用水单位在所得的经济效益同表面的成本之间存在着巨大差价,尤其对那些在用水过程中会产生污染的企业(如造纸,化工等)来说,对水原料成本的补贴会使其生产成本降低,因而扩大生产,导致外部成本增加。而对政府来说,这种补贴是从财政中出的,降低了政府对其他有益于社会的项目的投资能力。
(二)对企业的直接补贴导致企业缺乏发展动力
由于政府的补贴使得企业“福利性”供水观念根深蒂固,水费收入低于供水成本费用的差额都由政府补贴,使得供水企业缺乏发展的动力,大部分城市自来水公司均需政府补贴才能维持运转,不利于城市扩大供水量。
此外,水资源的财政政策上还存在着,政府对水利基建投资小、水利投资占GDP的比重低,投资规模受到约束等问题。
三、水资源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目前专门涉及水资源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我国现开征有资源税,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将水资源纳入征收范围中,这既不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定价(前面已经论述过水资源费的一些缺陷),也不利于我国资源税税制的完善。我国资源税是在1984年开征的,尽管后来做了一些修改和完善工作,但问题仍很多,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征税的范围太窄,仅对自然资源中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课税,而对重要的水资源没有纳入课税范围,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课税范围窄,水资源的资源价值没有形成税收收入,致使资源税收入规模小,削弱了资源税的财政功能。
此外,还存在供着水企业政企不分,生产效率低下,供水企业难以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同时供水产生的利润较低,许多企业甚至是近年亏损经营,严重影响了供水行业多元化投融资体制的建立等问题。
参考文献:
[1]斯蒂格里茨.政府经济学[M].北京:春秋出版社.
[2]李晶.水权与水价——国外经验研究与中国改革方向探讨[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3]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4]沈大军.水价理论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
关键词:商品性;水资源费;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所谓的水资源的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有关水资源的定价、补贴以及税收等方面的政策。目前,我国对水资源的定价普遍偏低,“水价不能反映水资源的价值,有时连生产成本都无法弥补”,水费收入低于供水成本费用的差额由政府补贴。而对于水资源的资源价值以水资源费的形式反映,由此带来了征收和管理中的许多问题。
一、水资源的商品性分析
(一)水资源具备商品二因素
商品的二因素源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即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因素。众所周知,水资源具有使用价值,水是生命之源,是工农业发展的血脉,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可见水对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有用;当今社会,人类为保持自然资源消耗速度和经济发展需求增长相均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已不是纯天然的自然资源,它包含了人类劳动的参与,打上了人类劳动的烙印。我们必须付出一定的劳动参与自然资源的再生产和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具体的或抽象的物化劳动把资源水变成产品水,因此水资源具有了价值。此外,还有治理污水的那部分人类劳动。因此,水资源的价值就应包括水资源的价值、治水工程的价值和治理污水的价值。
(二)水资源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而水资源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首先,对于供水企业来说,要想获得水资源必须支付一定的货币,即前面提到的水资源的价值,这体现了供水企业与国家的交换关系。其次,从水资源的开发到产品水供应到户,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直接原材料,是供水企业同原材料供应者交换得来;所需投入的直接人工是供水企业同劳动者交换得来的;在对污水的治理过程中,所投入的人财物也都是供水企业在市场上交换的结果。最后,供水企业又通过人们付费的方式实现了水资源在消费领域的交换。从上可以看出,水资源流通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交换,所以说,水资源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水资源既然是商品,它应该满足价值规律的要求,既水资源的价值量由生产水资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水资源的交换应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所以水资源价值的大小是由水资源的开发到生产成成品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水资源的价值应该等于未开发的天然水资源的价值与人类劳动开发、保护、利用、改造天然水资源所付出的劳动的总和。具体的说就是水资源的价值等于水的资源价值、治水工程的价值和治理污水的价值这三部分价值的总合。而水价则是水资源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由于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水价应以水资源的价值为基础,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众所周知,水资源是紧缺的,在市场上水资源的供给是远远小于需求的,按照价值规律,水资源的价格要高于其价值,这才符合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要求。然而,水资源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外部性,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强相关性和需求的季节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对水资源的定价不能忽视它的公共性而只按照市场定价,也决定了对水资源的管理、水资源的定价离不开政府的宏观介入。
但目前我国的水价却存在着偏低、水资源费的内涵和外延模糊不清,征收标准混乱,不能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不能体现水资源的商品性。
二、水资源财政支出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实行的对供水企业的补贴政策是“低水价 亏损 财政补贴”。如北京市对供水企业的补贴。1989年,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保本微利,由于现行的水价偏低,成本升高,特别是为保护北京市地下水资源,增加了地表水的产量,使供水成本大幅度上升,利润下降。因此北京市财政对该企业补贴一部分留利。1990年,北京市对自来水公司的财政补贴实行总额控制,对企业减亏部分80%企业留用,20%抵减财政补贴。1991年实行亏损总额控制,超亏不补,减亏部分扣除核定的留利后50%抵减财政补贴,50%企业留用,留用部分的40%作为市拨付的一次性减亏奖励。1992年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减亏后实行分档分成的办法。1993年实行总额控制,超亏不补,减亏全留的办法,同时在保证正常供水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增加其他利润,一半抵减企业亏损,一半奖励给企业。现行的补贴政策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补贴政策起到了鼓励用水的作用,不利于水资源的节约
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的实质是对用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的补贴,而对用水少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较少的补贴,客观上起到了一种鼓励用水的作用,因为多用水就能多获补贴。补贴使得用水单位在所得的经济效益同表面的成本之间存在着巨大差价,尤其对那些在用水过程中会产生污染的企业(如造纸,化工等)来说,对水原料成本的补贴会使其生产成本降低,因而扩大生产,导致外部成本增加。而对政府来说,这种补贴是从财政中出的,降低了政府对其他有益于社会的项目的投资能力。
(二)对企业的直接补贴导致企业缺乏发展动力
由于政府的补贴使得企业“福利性”供水观念根深蒂固,水费收入低于供水成本费用的差额都由政府补贴,使得供水企业缺乏发展的动力,大部分城市自来水公司均需政府补贴才能维持运转,不利于城市扩大供水量。
此外,水资源的财政政策上还存在着,政府对水利基建投资小、水利投资占GDP的比重低,投资规模受到约束等问题。
三、水资源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目前专门涉及水资源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我国现开征有资源税,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将水资源纳入征收范围中,这既不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定价(前面已经论述过水资源费的一些缺陷),也不利于我国资源税税制的完善。我国资源税是在1984年开征的,尽管后来做了一些修改和完善工作,但问题仍很多,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征税的范围太窄,仅对自然资源中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课税,而对重要的水资源没有纳入课税范围,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课税范围窄,水资源的资源价值没有形成税收收入,致使资源税收入规模小,削弱了资源税的财政功能。
此外,还存在供着水企业政企不分,生产效率低下,供水企业难以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同时供水产生的利润较低,许多企业甚至是近年亏损经营,严重影响了供水行业多元化投融资体制的建立等问题。
参考文献:
[1]斯蒂格里茨.政府经济学[M].北京:春秋出版社.
[2]李晶.水权与水价——国外经验研究与中国改革方向探讨[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3]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4]沈大军.水价理论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