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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黔府办发[2011]7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组织开展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