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章程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必然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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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产学研合作”是指高等院校与公司和企业履行互补、互利和互惠的原则进行科技开发和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章程”,是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一种法规性文书,具有稳定性和约束性这两个特点。产学研合作章程的提出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产物,应大力推荐校企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教育同经济的双重发展。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章程;历史背景;必然性
  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2-0144-01
  在我国,“产学研合作”的涵义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中所谈到的“产学研合作”是指高等院校与公司和企业履行互补、互利和互惠的原则进行科技开发和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章程”,是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一种法规性文书,具有稳定性和约束性这两个特点。
  一、产学研合作章程提出的历史背景
  (一)现有法律中关于规范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内容不健全。教育领域的校企合作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然而我国的现有领域并没有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教师队伍的专业建设、教学质量的有效评价、专业课程的合理开发、培养目标的反复确定等多个方面有所察觉和跟进。特别是在《职业教育法》中,只是单纯的指出了职业院校应该在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时提供相关方便、并对实习的学生和教师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的规定,部分规定概括性过强,更多更深的具体内容并未涉及。
  (二)现有法律中关于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法规不明确。首先,是企业的责、权、利不明确。任何法律通常需要明确的责、权、利等要素,现有的法规虽然规定了企业有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但义务应该履行到何种地步、不履行义务会有何种惩罚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律条文中,规定了企业应当接受来自高等院校实习的学生,企业大多被动接受,并且没有指出企业拥有何种权利,权利义务不对等。目前大多院校和企业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大多是依靠着彼此之间先前建立的“信誉”来维系,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着实不高。
  其次,是企业主体地位不明确。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现今我国大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大多来自于教育领域中的管理部门,只是粗略的做出了宏观性的要求;并且在产学研合作中,企业缺乏经济利益作驱动,故企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便不很重视校企之间的合作问题。缺乏相关的法律及规章,企业在校企合作的关系中得主体地位未被赋予明确的职能,业直接造成了企业培训积极性不高的局面。
  再次,是企业与高校实习生之间的诸多关系不明确。就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来说,对学校与企业、实习生与企业之间在产学研合作中的法律关系界定非常模糊,因而在不同情况和程度的产学研合作中,实习生和企业之间出现了就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方面的争议,致使实习生和企业之间的各自利益关系难以达到平衡。
  (三)现有法律中关于产学研合作的法律规则要素不完整。首先,缺少惩罚条款。以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为例,规定中的大意如此:
  若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本单位的员工和实习人员实施必要的职业教育,那么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该单位及时改正,若拒不改正,则有权利收取该企业本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当地的职业性的培训教育的具体经费开支。但是,处罚额度的多少、处罚的依据以及程度,在相关法规中都未具体谈到。相比中国,德国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中对罚金的相关情况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律法规的规范,因而德国的职业培训教育已成为企业守法的重要标准。我国企业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企业多存在不投资经费的囧境,多在于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法律法规就这一问题的惩罚力度小。
  再次,缺少激励措施。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对实习生或者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员工不仅占用了大量的时间,限制了生产量,同时还耗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员工培训教育的要求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出台一些相关的鼓励性政策。对于企业来说,关注更多的是产出利益,因而很难调动企业参与或者承担岗位培训的积极性。
  (四)我国地方性产学研合作条例的出台滞后。我国关于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出台的状况参差不齐,据调查,目前只有少数的省或者部分的市区有明确的产学合作条例,例如2009年宁波市出台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为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制化树立了明确的标杆,但是,大部分地区还未对产学研合作出台具体的相关规定,这势必会有碍于高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发展,同时也有悖于我国教育和经济的共同发展。
  二、必然性分析
  (一)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工作要求。产学研合作是创新学校教育的一种新手段,高校应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与企业进行紧密的合作,促使教室和工厂相结合、实验和生产相密切、学校和企业相联系。所以,需要出台相关的产学研合作章程,规范各方行为,利于高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的合作交流,在提升高校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进一步培养具有较高能力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增强企业参与积极性的现实需要。在国家对产学研合作计划重视与增强的同时,校企间的合作同先前相比得到了逐步深化、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从具体的合作情况来看,我们发现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仍然不是很高。其中,有多数的企业反馈校企合作后达不到预期的发展的目标,所以后期只能改为一些简单的合作,有些学校和企业之间,甚至只停留在了“书面”的合同合作上。完善相关的合作章程,会为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很多的空间,也为企业带来了利益驱动与法律保障。
  (三)完善相关法律内容及体系的重要途径。正如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的调节,同时教育也不能缺少法律的保障。就目前现有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看,产学研合作的规章制度尚未健全和明确。现实中,高校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涉及到具体的参与者有:各级政府、相关企业、行业领域、典型学校、相关教师、具体学生等诸多方面的利益。因而,在产学研合作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也远远要比普通的教育涉及的法律关系要复杂的多。制定合理规范的高校产学研合作章程,不仅完善了我国教育相关法律的内容和体系,同时也保障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产学研合作章程的提出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产物,应大力推荐校企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教育同经济的双重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婷婷.《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分析》.法制与社会[M].2013(36)
  [2]王东梅.《从职业教育法律的角度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厦门教育学院学报[M].2009(2)
  作者简介:李晨(1992— ),女,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河北大学教育学院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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