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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入法契合我国法治反腐及国际追逃工作的需要,但其对被追诉人重要权利做出限制必然要求建立充分有效的救济制度。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上诉权、赋予到案罪犯异议权实现对未生效和已生效缺席裁判的救济,现有救济制度应该对近亲属上诉权着重从权利行使主体、行使期限角度进行规范;对到案罪犯的异议权侧重规范其时间、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对接,以期完善缺席审判程序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