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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各地方、各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对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与《招标投标法》不符或相悖,造成了招标投标秩序的混乱。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于近日发出了《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