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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门 (包括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除人民银行外,基本上都是以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以贷款回收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本身的经济效益,实践中金融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经常会遇到贷款人有偿还能力,却采用抽逃、隐匿财产等手段,到期拒不归还贷款的现象。该现象也是金融部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用多种方法,如调解、诉讼、申请支付令、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等。但我们认为,只有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职能解决上述问题才是最佳手段。 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