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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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案情:
  立法沉思 此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此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立法沉思 张某是长期从事长途运输的司机。一日,张某接到从A市到B市的行车任务,车上有20多名乘客,当行车至一山路急弯处(道路两边一边紧靠山,一边是深崖,深崖底是大江,大江与公路垂直高度有50米)。此时一村民赶着两头水牛经此路段,加上雨天路滑、视线不好等缘故,司机发现檮时,已相距只有20米,如果现在紧急刹车,客车会有侧翻并坠入江底的危险,司机思索再三,为了乘客安全,采取缓慢制动紧挨山边行驶,避开了村民,但最终没法避开水牛,造成两头水牛被撞死亡,经评估,两头水牛价值为2万元左右。
  二、定性上的分歧与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理分析
  (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在本案中,首先张某的行为不涉及公共安全,没有危害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即没有侵害到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或安宁这一客体,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因而不应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张某的行为应属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2]。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为:必须是发生了现实的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首先,本案中存在着现实的危险,并且正在发生。本案中,村民赶水牛经过山路拐弯路段,本身就存在着可能引起来往车辆因躲避不及而发生事故的危险。同时,当天雨天路滑,张某驾驶的客车有20名乘客,本身负重就大,客车如在雨天紧急刹车或紧急制动可能引起侧翻的危险,且村民沿公路靠山体一侧行走,存在着客车为躲避撞上水牛而侧翻坠入50多米江底的危险,且这种危险是现实正在进行中的。
  其次,张某是出于不得已而损害了另一法益。在当时的情形下,如张某不沿公路紧依山体一侧缓慢刹车,则张某客车上20多名乘客则面临着因客车紧急刹车而侧翻坠入江底的现实危险,张某作为客车司机,必须保证客车上众多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不得已而采取损害村民的财产所权这一法益(即造成两头水牛被撞死的结果)。
  最后,张某紧急避险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张某为了客车20多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法益),而不得已撞死了村民的一头水牛(较小法益),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其他不应有的损害。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其行为是为了使乘客及其自身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法益,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负刑事责任。
  注释:
  [1]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0-541页。
  [2]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189页。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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