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破产清算现状及其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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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破产清算的问题都做出了法律规定,但是有的措施并不完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公司破产清算现状进行研究,指出了现存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希望未来对经营企业的管理,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破产清算;经营企业
  一、我国《公司法》对破产界定
  公司宣布破产是为了使多数的债权人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在此同时还能兼顾债务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当企业经营不善,债务人无法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债务偿还时,就可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法院经调查审理过后,认为符合破产条件,可依法宣告该公司破产,公司破产是为了保障多数债权人的权益,并在此基础上兼顾债务人的权益。同时,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在公司破产后,债务人无法对债务进行清偿时,法院将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偿还债权人,即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对经济上的债务进行清偿,法律上的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公司破产清算现状及不足
  (一)对清算组成立的时间规定不合理
  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在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这就导致在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清算执行过程中,都是在第15日才开始清算。而公司宣布破产后,财产无人监管,在清算组成立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十五日往往成为公司相关责任人财产转移的过渡期,这对债权人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十五日的规定在现实执行中看来,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二)清算组成员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只能由该公司的股东组成清算组的成员,而绝大多数股东缺乏清算方面的专业知识,而熟悉清算的会计类和法律类专业人才又不能直接进入清算组,这样难以保证清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债权人也被排除在清算组之外,知情权的欠缺导致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清算的具体程序规定的不够严密
  我国《公司法》对破产清算的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部分规定显得不够严密,过于笼统。例如对于《公司法》第196条中的“应立即申请宣告破产”,其中对立即的理解上,实际执行起来很难有效把握具体的时间。
  三、完善公司破产清算的建议
  (一)完善对公司清算时间方面的规定
  首先是明确清算组的成立时间,可对原有的15日内进行删改,规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进一步明确清算的起算时间为清算组成立之日起,二是对清算截止的时间加以明确,并对截止时间的规定加以完善,除了对正常的清算截止时间进行规定外,还应规定因特殊情况导致清算未在截止时间完成时,可按事实依据进行延长。除此之外,还应规定对正常情况下未及时完成清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完善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1.适当扩大清算组成员的组织范围
  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债权人列为清算组成员,债权人是破产清算中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因此让债权人直接参与清算工作或对清算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有利于在清算过程中有利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其知情权、参与权、发言权、监督权的保护,此外还应注意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中小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权益保护。
  2.完善清算中的相关程序规定
  在实际清算过程中,应该依程序执行。所以应对清算方面的问题做出严格的适用和实施程序,才能对清算过程中的清算行为进行有效规范,也才能增强清算行为的实际可操作性,比如建立清算组资格审查制度,明确规定清算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应的清算监督措施,还要对清算过程中违法清算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加大违法成本,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能实现有法可依。最终实现清算行为的规范。
  四、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破产之后,进行清算工作的内容比较多,而且会涉及到各方面的内容,因此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会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进行清算工作。但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制定的并不完善,在进行清查工作的过程中,无法通过法律的约束来对各项问题进行解决,所以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并且根据現今存在的一些清算问题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结合清算经验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对破产公司进行清算,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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